第四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4-26 15:30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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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绍兴市诸暨市某印染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运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的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合突击侦办、查获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4月初,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通过查看诸暨某印染公司废水历史自动监测流量数据,发现自20213月以来,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存在规律性波动的异常现象。经进一步查看数据,发现该企业自2020年年底以来日均污水排放量逐步增加,至20213月,日均污水排放量增加了近50%,但其相应污水处理设施无扩容改造行为,故判断其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202146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联合诸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现场情况与数据研判分析情况一致。经连夜询问调查,查明该企业自去年年底以来,因业务订单量增加,污水排放量超出了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该企业采取人为操作提升泵和总阀控制污水浓度,使得自动监测数据COD浓度始终保持在170mg/L左右,而实际采样检测为343mg/L,超标1.7倍。

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宁波市慈溪市某机械镀锌加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依托群众举报反映、借助智能数字工具、通过部门协作联查“三合一”的监管执法手段,破获的一起私设暗管偷排含锌超标废水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202133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慈溪市龙镇大道存在非法镀锌加工企业废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慈溪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开展溯源排查。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环境地图,进行搜查研判,将目标精准锁定在一家机械镀锌加工企业。经分析研判、跟踪侦查后,专案组对该企业实施蹲点布控,在企业生产时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与排放水槽连接的一根软管接入雨水井排放。经采样检测,排放口和雨水井废水中总锌超标10倍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湖州市吴兴区某金属加工作坊含重金属废水直排外环境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借助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315日,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新城片区的网格员在双丰村排查时发现村外一废弃农房外被人挖了池子及水沟,里面水呈绿色。接到网格员报告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该废弃农房为一金属加工作坊,主要负责人员已潜逃。经查,该作坊将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通过作坊地面下水管道直接排放至南侧自挖水池及水沟。经采样检测,水池及水沟内废水中重金属镍、铜含量最高值分别超标57.2倍、743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17日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1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四、温州市苍南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执法人员日常生活中细致警觉发现查获的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4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一名执法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现一辆满载废油墨桶等疑似危险废物的载货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这引起了该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经一路跟踪,发现该三轮车将废品拉到苍南县钱库镇李前新村一废品回收站内。经查,该废品回收站为某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并将废油墨桶压成废铁块后销售,在该公司厂区内发现由废油墨桶压成的废铁块16个,共计5.68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台州市临海市某化工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是一起企业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极其淡薄,企图通过更换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人工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件。

20213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临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海市涌泉镇的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人员在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一瓶白色瓶盖塑料瓶和一瓶棕色玻璃瓶样品,并将两瓶样品放置于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周边,随后对废水处理设施搅拌池进行采样,采样完成后却发现在废水标排口采集的白色瓶盖塑料瓶样品被打开过且塑料瓶的瓶盖由白色变为红色。经调查询问,查明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操作工私自将该企业废水标排口采集的两瓶样品瓶中的水样倒掉,再将自来水加入到样品瓶中进行稀释。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该操作工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42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0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金华市武义县某工贸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部门提升智能化发现能力,运用环保智慧用电监管系统,推行非现场监管,通过全天候“云”巡查发现的逃避监管的典型案件。

2021419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执法人员在查看环保智慧用电监管系统时,发现工贸公司处于掉线状态、无数据反馈,怀疑该公司环保设施未正常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门生产,喷漆废气已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企业喷漆正在作业,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导致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420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并实施了查封扣押手续,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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