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4-20 17:12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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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舟山市定海区某危废经营单位非法跨省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非法跨省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20214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分别接到省厅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公司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废经营单位非法转移省外,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区两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对企业车间、码头等进行突击检查。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废矿物油1300吨(船舶清舱产生),以基础润滑油名义通过涉案危废经营单位非法转移到山东某化工公司。联合专案组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联合专案组连夜驱车拦截,于49日凌晨、410日上午分别在如皋、连云港、淄博三地成功追回3辆车废矿物油共计150余吨,及时有效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4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4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对相关6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二、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为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例20213月中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结合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某食品加工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控数据稳定低值且疑似违法排污。202132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会同宁波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到排放口的总排放管上设置了两根暗管,分别由气浮池(高浓度废水)和车间用水管(河道净化水)连至总排管,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奇数”时段进行稀释排放。该企业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和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偷排暗管旁各装有一个时控开关,实现“偶数”时段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实施废水偷排逃避监管的高科技环境违法犯罪。

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32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2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取保候审。

 

三、绍兴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

该案件为通过在线监控数据、在线视频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结合在线监控数据比对、在线视频分析、现场检查取证办理的一起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典型案件。202132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根据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远程污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和在线视频发现案件线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外排泵出口管道处设有一处旁路,接一根带阀门的UPVC灰色管道,污水站上端有同样材质的灰色带阀门管道垂直延伸至离地约1米的位置。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污水站灰色带阀门垂直管道内透明水体采样,经检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968mg/L严重超标,透明水体经检测COD浓度为16mg/L,两者浓度相差较大。同时调取该企业历史在线监控数据,在318日该企业的外排废水COD浓度存在突然变小的情况。通过对在线监控数据比对、在线视频分析、当事人的询问及现场检查取证固定的证据,证实该印染有限公司委托污水处理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目前已刑事拘留2人。

 

、湖州市长兴县某机械设备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在本厂区非法设置水泵、软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202131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西侧有一座冷却水池,水体表面漂浮着油类物质,水池西北角通过一条管路连接到北侧雨水窨井上,水池内含油废水通过雨水窨井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网。经查,该公司为更换冷却水池内的含油冷却废水,故意设置水泵和软管进行偷排,雨水井水质中石油类超标23.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31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7万元。待处罚决定下达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五、金华市永康市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是落实网格员巡查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三小时快速查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源头典型案件。20214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收到乡镇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在永康市象珠镇泉头村一空地上堆有大量废桶。经查,现场确有大量疑似废油漆桶、油漆渣倾倒在该露天泥地。经称重,该处废油漆桶、油漆渣及油漆渣粘染污泥共计4.315吨。通过无人机勘查、调阅公安监控、专人蹲守监视,成功发现并控制运输货车司机,经向司机调查确定废油漆桶、油漆渣来自永康市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4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于41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丽水市莲都区跨市非法倾倒污泥案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公安、交警、行政执法和乡镇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查获的跨市倾倒污泥的典型案件。202141日,根据群众举报,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河边金村附近有五辆挂车违法倾倒淤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经查,倾倒的淤泥近150吨,为核实情况,公安机关当场对倾倒车辆以及驾驶员进行控制,生态环境部门对驾驶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仔细问询。据驾驶员交代,五车淤泥来自杭州一铁路工地,该污泥原准备作为工程建设填埋处理,临时倾倒在路边。4月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赶赴杭州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追查。

该批淤泥属于建筑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浙江省综合执法目录》之规定,目前,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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