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 省政府政策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777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31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777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31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03- 04 17: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需要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衔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参保程序和有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0〕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市、县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关于土地交付。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按时交付土地。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程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关于征地补偿费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办法》废止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各级政府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属于生活补助范围的困难人员,应继续给予补助。

(六)关于工作职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级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县级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解读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联系电话:0571-88877806、87054112、8705658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