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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71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0-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1〕5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71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0-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1〕5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1- 11- 01 11: 34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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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督查工作重点

(一)政府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讲政治是督查工作第一准则,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理解政策、剖析问题、谋划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重要指示的办理,推动各种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细。

(二)政府督查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作出督查结论的重要程序,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

(三)政府督查工作必须聚焦中心工作。把推动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任务、重大民生事项落到实处作为政府督查的核心任务,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热点问题、“七张问题清单”整改等作为政府督查的重点工作。

二、严格依法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一)政府督查内容。政府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情况。

(二)政府督查对象。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

(三)政府督查立项。严格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立项管理。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政府决定或者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的督查立项建议,必须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所属部门不得对下级政府开展督查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督查立项要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长。

(四)规范开展政府督查。根据督查立项事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实施政府督查时,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要规范。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尽量避免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开展政府督查。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也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

三、创新政府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一)健全“清单+闭环”全过程督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分解—办理—督办—反馈—整改—核查—评价—销号”全过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将任务清单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办理期限,避免“把说的当做了”。把监督检查督查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分层分级、“人人都是督查员”的政府督查工作格局,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要事项要进行部署、关键环节要进行把关、落实情况要进行督导、对呈报上级的督办结果要亲自审核。遵循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提炼牵引性的核心量化指标,建立科学的工作过程评价和结果绩效考评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再督查、再落实,避免“把做了当做成了”。

(二)大力运用大数据优势开展非现场督查。充分利用“浙里督”等我省数字化改革及其打造的多跨场景应用成果,常态化开展非现场督查。加强政策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穿透式监管,实时开展数据在线分析,多部门数据协同比对分析,掌握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和果断处置重大风险隐患,有效减少实地督查干扰基层工作。

(三)大力倡导“四不两直”督查方法。用好“浙里督”“浙里访”等“互联网+督查”平台,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大力倡导“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充分利用“浙政钉”等即时通讯工具和“督小二”等移动督查工具,聚焦问题线索、开展无感督查,快速获取一线真实信息、快速提供领导决策,“快督查、秒反馈”,见人见事见成效。

(四)大力提倡开展多跨联动督查。提倡“开门搞督查”,组建政府督查组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参与,提高实地督查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邀请新闻媒体跟进监督和人民群众参与评价评议。推动多跨贯通督查,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沟通衔接、多跨联动,提高督查实效。

四、深化政府督查结果运用

(一)条块结合推动落实。切实压实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要快速具体通报督查发现的典型问题,条抓块统,举一反三,全力抓好整改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提出批评或交有权机关追究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或者创新做法,强化正向激励,以政府督查激励促勤政有为。深化督查结果共享,推动线索移交、督查激励问责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工作中的运用。

(二)督帮一体推动问题解决。倡导“督帮一体”解决督查中发现的人民群众、企业或基层政府希望协助解决的问题。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下级政府依法依规应予办理的事项,由承担督查任务的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办理;属于部门职能事项,移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对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督办,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共同办理,复杂事项提请相关政府领导牵头协调。

五、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听取督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调研和考察活动等。

(二)强化力量建设。认真对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办发〔2021〕5号文件规定要求,查找本地区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各市、县(市、区)要重视和加强政府督查力量建设,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确保政府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加强督查干部队伍建设,把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各级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加强政府督查系统干部能力建设,开展多渠道培养培训,采取上挂、下派等方式,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政府督查机构履职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保证任务完成。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及时修改与《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纠正与《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精神不符的做法。广泛深入地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学习宣传,认真总结推广《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抓紧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加强对全省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关注和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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