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1-10-27 17:22
  •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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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商超规范管理,指导商超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局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并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食品商超规范化水平

以大中型商超,以及大型连锁便利店、品牌网络加盟店等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化创建活动,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以点带面提升商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鼓励各地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检查细则的通知)》(食安办〔2018〕1号)和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1号)等文件提出的评价标准,深入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创建活动,考核验收及名单公布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广泛发动有条件的食品超市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

(一)参与主体。省局已经公布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应全部纳入公开自我承诺范围,各市认定公布的“品质超市”等其他示范创建主体应分批纳入公开自我承诺范围。

(二)承诺内容。食品超市向社会公开承诺,应当包括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强化食品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对从业人员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承诺内容参考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相关内容,但应确保至少开展以上6个方面的承诺。

(三)组织形式。公开自我承诺由各市、县局统一组织,采取相对集中的形式,遴选食品超市代表宣读承诺内容,其他超市负责人签字承诺,并统一公布于各自超市入口或宣传栏,方便消费者进行监督。

三、加强食品超市自查和对已创建或承诺商超事后监督检查

各地要督促食品超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检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大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自我承诺放心食品超市”等已承诺或创建商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持续符合创建标准及承诺要求。对情节轻微的,要限时整改;对以下几类情节严重情形,要及时予以清理:

1.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无有效溯源凭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未及时整改的;

2.一年内2次以上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形;

3.按照《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等规范评价,检查评价总分<85分的。

请各市局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处。

联系人:胡晶莹,联系电话:0571-89761548。

附件:1.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参考模板

2.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工作统计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docx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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