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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403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403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4-2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海洋灾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20- 06- 09 15: 5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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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 预案》《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处置机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机制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医疗卫生救护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7 群众安全防护

5.8 跨区域增援

5.9 紧急避险

5.10 案件查处

5.11 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结束

5.13 后期处置

5.1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会议

7.4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战术、技术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省级有关单位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成立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1.1 省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

总队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2.1.2 省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制定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5)统一调度全省灭火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负责指导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负责重特大火灾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

(3)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火灾事故导致的次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扑救用水供给;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起火建筑安全性开展评估,配合做好临时加固等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统计;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可能发生疫情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7)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领导省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统一调度省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负责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依法承担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8)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督促各市、县(市、区)制定完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灭火救援专业培训,组织全省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9)省军区: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协调驻浙部队参与救援行动,并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分队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和现场管控工作。

(10)武警浙江省总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和核生化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安全保卫和监测洗消工作。

(11)浙江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省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和疏散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省电力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调度各类应急通信保障力量,重点保障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并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其他省级有关单位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省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现场处置机构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灭火救援的相关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省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事发地设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视情由事发地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督促检查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省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2.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能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

(7)通信保障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灭火处置应急指挥通信畅通。该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和当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

(8)事故调查组:负责确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相关单位参与。

(9)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负责事故相关舆情处置工作。该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省级(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省级(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质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110接处警系统的火警信息通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省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应急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将火灾事故和前期处置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省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本预案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3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及有关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视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3)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省级启动本预案,省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省委、省政府。

(2)省指挥部和省级有关单位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视频资料。

5.5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7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8 跨区域增援

省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设区市的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省指挥部指令后,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按照确定重点、区域增援的原则,以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为重点,将全省划分为4个救援区域:

(1)第一区域:以杭州市为中心,周边城市为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2)第二区域:以宁波市为中心,周边城市为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

(3)第三区域:以温州市为中心,周边城市为台州市、丽水市;

(4)第四区域:以金华市为中心,周边城市为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

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

5.9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10 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5.1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2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3 后期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5.14 事故调查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级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通信保障队伍、物资等资源,组织实施通信保障工作。当地基础电信企业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利用卫星通信、集群通信、车载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开展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同时确保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织和战时运维工作,根据灾情等级和实战需求,调度省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到场开展保障,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联勤联动。

6.2 资金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开展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7.3 会议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

7.4 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重特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本预案实施后,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会议和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浙江省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级指挥机构

2.2 市、县(市、区)指挥机构

2.3 基层应急组织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Ⅳ级)事件

3.2 较大(Ⅲ级)事件

3.3 重大(Ⅱ级)事件

3.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6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有关说明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1部分:风暴潮警报发布》(GB/T19721.1-2017)、《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GB/T19721.2-2017)、《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

冰灾害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海洋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海洋灾害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海洋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等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级指挥机构、市县指挥机构和基层应急组织组成。

2.1 省级指挥机构

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指)负责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省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省海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1.1 省海指组成

省海指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省海指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浙江银保监局、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省海指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省海洋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省海指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2.1.3 省海指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省重点工程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

(2)省经信厅: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防潮避浪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3)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置因防御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职能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畅通,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御海洋灾害期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省民政厅: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的日常工作;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海啸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省海指提供相关预警报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海洋灾害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收集、汇总和统计全省海洋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6)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指导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向省海指及时提供环境信息;海洋灾害期间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按照《浙江省核应急预案》执行。

(7)省建设厅:指导协调市政公用领域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城市(镇)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下行式立交桥、地下空间等的安全管理;指导建设系统管辖内城市排涝抢险工作;配合开展沿海避灾场所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沿海农村危房鉴定,指导沿海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8)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监督、指导损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高速公路关闭等措施;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的海运管理工作;提供交通运输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9)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海洋灾害期间及时提供水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海塘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提标和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提供水利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10)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检测,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行为;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省级救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工作;提供农业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1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赤潮引起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治工作;负责指导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及时向省海指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意见。

(12)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指导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3)省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管理,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打击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

(14)省广电局:根据省海指、省自然资源厅、省地震局和省气象局提供的海况、地质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15)省粮食物资局:指导粮食物资系统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油供应和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6)省军区:组织民兵并协调驻浙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17)武警浙江省总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18)浙江银保监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以及灾害理赔工作。

(19)浙江海事局:监督管理海上交通运输船舶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海上搜救。

(20)省地震局:承担海洋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工作,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21)省气象局: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

(22)省电力公司:负责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海洋灾害防御通信保障;及时调配、优化电信运营企业通信资源,保障应急指挥和重点用户通信畅通。

(24)杭州铁路办事处:督促辖区内运营单位做好海洋灾害期间铁路设施安全工作;负责协调优先安排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海洋灾害铁路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非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2.2 市、县(市、区)指挥机构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2.3 基层应急组织沿海地区的海洋灾害基层应急组织原则上依托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海洋灾害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Ⅳ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黄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省沿岸海域海啸达到信息发布级别;

(4)在我省海域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2 较大(Ⅲ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橙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省沿岸海域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在我省海域发生面积200—5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3 重大(Ⅱ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红色预警级别;

(2)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省沿岸海域海啸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4)在我省海域发生面积500—1000(不含)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3.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省沿岸海域海啸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在我省海域内发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4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灾害,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省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海指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省级单位根据省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省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省级单位根据省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省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省海指副指挥长值班。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省级单位根据省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省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海指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省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省海指指挥长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省级单位根据省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

害发展动向。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省级单位及时发布预警报,

将最新消息报送省海指。

(2)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省自然资源厅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4)省农业农村厅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海上作业渔船、养殖鱼排、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必要时组织渔船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

(5)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组织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6)海浪灾害导致人员或船只遇险时,浙江海事局立即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7)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8)省军区和武警浙江省总队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省公安厅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9)省海指视情协调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赤潮高发期应加强应急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省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省海指,并通报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Ⅰ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响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Ⅳ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3)省自然资源厅协调相关媒体,适时播发赤潮情况通报、防灾措施及防治知识。

(4)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督促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

(5)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立即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6)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

(7)省卫生健康委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后,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协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健康受损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省沿岸实时水文气象、沿海山体滑坡和崩塌、海洋地震等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省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沿海养殖人员和渔船安全转移;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做好人员撤离;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督促沿海核电厂、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省自然资源厅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5)省军区和武警浙江省总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根据指令迅速赶赴现场。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省公安厅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6)省海指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省海指办公室接到重大海洋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国家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

(2)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逐级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各沿海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统计本地区相关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48小时内报设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设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汇总、审核后,于24小时内报省海指。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依法。

(2)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等信息,按分管权限,由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各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

(3)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灾害发生地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害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同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省自然资源厅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各沿海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7.2 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3)海洋灾害监视监测和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2.浙江省沿海警戒潮位表


附件1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

(二)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

(三)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

(四)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省受影响岸段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或验潮站未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热带气旋可能对我省沿海地区造成影响。

二、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14米以上有效波高。

(二)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6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9—14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6—9米(不含)有效波高。

(四)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

三、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省沿岸产生3米以上海啸波幅。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省沿岸产生1—3米(不含)海啸波幅。

(三)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省沿岸产生0.3—1米(不含)海啸波幅。

(四)海啸灾害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省沿岸产生0.3米以下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


附件2

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设区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2.3 运营单位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预测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升级

4.2 响应措施

4.3 扩大应急支援范围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降级或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7 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报备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和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

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2)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省、设区市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三级组成。

2.1 省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成立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省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和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省级有关部门、驻浙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浙单位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1.2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新闻办:会同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监督。

(2)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3)省发展改革委:参加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会同有关设区市做好重大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工作。

(4)省经信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工作;承担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频率。

(5)省公安厅: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疏散乘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治安保卫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评估与处理工作。

(6)省民政厅: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省财政厅: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8)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9)省建设厅: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组织指导城市河道、排水管渠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

(10)省交通运输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确保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牵头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牵头制定和修订省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设区市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监测及预警;牵头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1)省水利厅: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文情况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12)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有关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3)省生态环境厅:协助、指导做好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监测、环境危害程度评估和环境恢复等工作;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4)省应急管理厅: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15)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16)省军区: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或者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浙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7)武警浙江省总队:根据省政府或者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

(18)省气象局: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提供事发区域的气象技术支持。

(19)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通信设施。

(20)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和评估。

2.1.3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者事发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2.1.5 专家组

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辅助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加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2.2 设区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设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乘客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救抢险等工作,抢修设施设备,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及时发布轨道车辆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区域内轨道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预测

运营单位应当加大对线路、轨道、桥梁、地下与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主动向运营单位报备施工信息并在落实科学监测举措的前提下施工。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与有关单位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信息,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早期评估,并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有关部门会商。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因运行系统故障、突发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要及时向事发地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公共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解除

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危害程度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度和要求向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相邻设区市的,事发地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告相邻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及升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并成立省指挥部统一开展协调处置工作。当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应当提高响应等级。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或者级别提高时,应当及时升级响应等级。

4.2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指挥部直接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同步响应。

4.2.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4.2.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2.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2.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4.2.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扩大应急支援范围

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省指挥部立即指挥、调用全省各地、各单位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协调驻浙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浙单位支援应急处置。当省内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有效控制事件趋势,省政府迅速报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给予应急力量、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方面支援,或者协调其他省(区、市)支援。

4.4 信息发布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依法;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省、设区市两级发布。其中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省新闻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5 响应降级或终止

在应急处置结束或者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已经基本消除时,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建议,报省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降级或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衍生灾害监测工作。

5.2 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在运营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设区市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工作。建立以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运营单位为主的综合救援和应急处置队伍。根据需要,鼓励和动员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

6.2 装备物资保障

设区市政府和运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省级有关部门视情依托轨道交通领域大型建设、运营单位布局省级专项应急救援基地,配置必要的器材装备,提高综合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支持轨道设施、设备、材料的生产、销售等企业提供社会化储备和保障。

6.3 信息通信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有关单位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省、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运营单位互联互通、应急信息共享、统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平台,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省通信管理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交通管理和运输工具调用保障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和人员疏散。

6.5 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商请武警浙江省总队予以协助配合。

6.6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救治保障制度,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

6.7 经费保障

省、设区市财政部门落实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运营单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日常监管、物资储备和演练。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帮助。

7 应急演练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演练,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根据各自特点组织相应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演练,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1次以上不同形式的运营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的总体要求,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教育。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设区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负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 预案报备

本预案为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有关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备案。运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海洋灾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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