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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2849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6-19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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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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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数据可以开放?最近发布的这个《办法》告诉你
  • 日期: 2020- 06- 19 11: 14
  •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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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嘉兴市政务数据办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发布。该《办法》于6月4日上午在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办法》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部公共数据开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国首部省域公共数据开放立法,总共7章48条,包括总则、数据开放、数据利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开放的先发之地、2018年中央网信办等部门确定的开展公共数据开放5个试点省市之一,浙江省率先对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开展立法,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扩容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数据质量等,也将对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办法》围绕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发展、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提出浙江方案和措施。首次明确了大数据局主管部门法定地位和相应的责任,并特别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制度。

哪些数据可开放?《办法》首先从技术和行为性质两方面界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定义,以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同时,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了有差异的开放方式。

此外,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公共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数据如何开放等问题,《办法》明确公共数据以省市两级平台统一开放为原则,要求所有数据均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平台统一开放的,应当事先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拟开放的公共数据全部纳入开放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应当对现行目录进行定期评估并不断扩大数据开放数量等。同时,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现有目录外的数据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处理。

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办法》以“安全是1,其他是0”作为制度设计理念,系统规定公共数据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筑牢公共数据安全底线。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职责、大数据局的主管部门地位和责任等,同时还赋予了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并对评价考核、培训、风险处置等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公共数据开放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且涉及较多专业技术问题,为更好地推动各地的开放工作,《办法》明确了容错免责制度、专家委员会制度。

《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大数据局共同起草。前期,两家单位共同赴上海市开展前期调研,制定了有关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初稿完成后,又先后三次书面征求了省网信、公安、经信、市场监管等30余个省级有关单位和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要求6个设区市大数据局提交书面调研报告;此外,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还派专人赴杭州市、台州市、义乌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了2次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企业座谈会。在逐条研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对《办法》文本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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