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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1157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3-25
文号: 浙政办发〔2020〕1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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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3-25
文号: 浙政办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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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0- 03- 31 17: 4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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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自然资源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省组织开展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按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省政府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省政府组织市、县(市、区)政府,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权属界线确定、通告发布、权属调查核实、公告发布和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登记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 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

国家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 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湿地、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 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5.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办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 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自然资源,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依托浙江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加快建设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的实时关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四)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工作计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2022年,分年度分区域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全省重要自然资源登记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印发实施。各设区市工作方案编制应涵盖所辖各县(市、区)。

编制浙江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业务规则、技术标准等,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省重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县两级登记机构做好地籍调查等登簿前工作。在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后,及时调整登记内容,由具备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省级层面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机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加快制度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资金和工作力量,保障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质量。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通力配合、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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