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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402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27
发文字号: 浙政函〔2020〕2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0-000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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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27
发文字号: 浙政函〔2020〕2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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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 日期: 2020- 03- 27 11: 3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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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发布〈禁止在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温政〔2020〕1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按《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市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镇、村(居委会)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市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指标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泰顺抽水

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主要涉及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司前村、徐宅村、峰门村,百丈镇飞云湖居委会和罗阳镇北外村。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上水库的正常蓄水位为高程606.00米。其中:

1.林地、草地、未利用地:正常蓄水位高程606.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高程607.18米以下;

3.人口、房屋:高程607.91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主要涉及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徐宅村。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范围详见《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指标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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