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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7402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文字号: 浙政函〔2020〕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0-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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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3-20
发文字号: 浙政函〔2020〕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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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取消小溪干流(大均以上)水电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 日期: 2020- 03- 20 12: 0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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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取消小溪干流(大均以上)水电项目开发的请示》(景政〔2019〕24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调整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取消隔溪、梧桐、大均等水电项目开发;同意你县采取措施,完善沙湾枢纽防洪功能后,取消沙湾水电项目开发。具体调整方案在下一轮规划修编时予以明确。

二、你县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提升小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瓯江流域综合规划取消小溪干流(大均以上)水电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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