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6546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765464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基层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服务人民群众的平台。基层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决定着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能力、国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全省坚持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为抓手,着力强化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就近办”“网上办”“集成办”,在提升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去年1月22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文件明确指出“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今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将38项县级审批服务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认领实施。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传〔2019〕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公布事项内容。通知中公布了《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目录》中包含38个事项,共涉及5个部门,其中住建部门19项、民政部门16项、卫生健康部门1项、人力社保部门1项、林业部门1项;涉及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给付7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 二是认领赋权事项。明确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乡镇(街道)的实际承接能力,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组织辖区内乡镇(街道)在《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中认领赋权事项,编制乡镇(街道)具体承接事项目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向社会公告后组织实施。 三是强化支撑保障。要求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系统市、县级部门做好乡镇(街道)赋权衔接工作,帮助乡镇(街道)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培训、系统应用、数据共享及技术支撑等方面对乡镇(街道)予以支持,保障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要结合赋权情况,积极推动人员力量和公共服务资源向乡镇(街道)下沉,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工作力量和服务能力,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衔接,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断档和管理服务空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委改革办(省跑改办),解读人:方刚毅,联系电话:87053665。 |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