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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146/2020-77834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12-25
索引号: 002482146/2020-77834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12-25
发文字号: 浙民事〔2020〕109号
废止时间: 2021-02-20 09:38:28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12- 28 16: 02
  • 来源: 社会事务处
  • 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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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规范》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对婚姻登记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形成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9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在我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实行内地居民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同时要求我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亟需对2018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修订,重点调整婚姻登记管辖权、离婚登记程序、档案管理等相关章节,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知》的贯彻落实和全省通办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以便更好依法行政,切实满足群众的办事需求和服务需求。

二、修订《规范》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规范》修订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等,根据上述法律政策文件,相应调整《规范》中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程序和证明材料。

三、《规范》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共10章110条,涵盖总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监督与管理、附则等九方面内容。主要对原《规范》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删除了有关撤销婚姻的内容,“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是修改了婚姻登记管辖权相关内容,明确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三是取消了双方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四是根据《通知》修改了离婚登记有关程序;五是完善港澳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证件材料规定;六是增加离婚证电子证照在结婚登记工作应用的内容;七是细化了离婚登记档案归档等内容;八是新增和调整婚姻登记工作有关格式文本和填写规则。

     四、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我省目前共有94家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包括90家县(市、区)民政局以及4家特别区域内婚姻登记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宁波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五、我省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我省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机关共12家,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  

六、在我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我省内地居民结婚和离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或者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办理。当事人可到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为义乌市的,可到义乌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登记程序主要有哪些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第五十八条至五十九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八、在申请离婚的时候是否要提交离婚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且在离婚冷静期及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处置意见还可能发生变化,由此也会带来协议内容的变化。同时,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需要与离婚登记办结时间一致,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通知》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九、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规范》修订如下: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十、我省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如何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为方便群众办事,根据《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我省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即全省通办。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条件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就近选择省内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一)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十一、当事人补领婚姻证时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在省内异地的,如何获取?

原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原始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在省内异地的,可事先通过向“浙江档案服务网”(网址: http://www.zjdafw.gov.cn/)或就近档案馆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异地查档”,不必再回原登记机关所在地查询档案,减少来回奔波,大大方便群众。

十二、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可以实行省内跨区域办理吗?

我省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不实行省内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第六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一方为本省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可以向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补领(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义乌市或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义乌市的,向义乌市民政局申请);一方目前常住户口不在本省,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者双方为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申请补领(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义乌市的,向义乌市民政局申请补领)。

十三、当事人如何在我省申请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申请在我省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的当事人,可提前2-30日登录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进入“浙江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网址:https://jhyy.mzt.zj.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婚姻登记预约。

十四、《规范》中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婚礼铺张浪费、大操大办、闪婚闪离、家庭责任感缺失等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的现象,为此,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为己任,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已全面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推广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规范》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参照民政部《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MZ/T 083—2017)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MZ/T 084—2017)要求,为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内设立颁证大厅,将简单的结婚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组建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抛弃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婚礼排场,在庄严的国徽下作出为爱相守、呵护一生的承诺。我省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开展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为结婚登记当事人举行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颁证仪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明显的示范效果。婚姻家庭辅导是指各地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辅导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2020年8月18日浙江省民政厅开发建立的浙江省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平台(https://jhyy.mzt.zj.gov.cn/fdfw)正式上线,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线上一对一实时互动的专业化辅导(包括婚前辅导、婚姻关系辅导、家庭关系辅导、离婚调适),同时为当事人提供预约各婚姻登记机关线下辅导服务,通过线上线下辅导,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结合离婚冷静期推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搭建了工作平台,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十五、修订后的《规范》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规范》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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