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20年 > 第3期(总第1249期)
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49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49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20- 01- 04 14: 0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职责

2 风险分析和事件分级

  2.1 风险分析

  2.2 事件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3.2 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4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专业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责任追究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迅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4)坚持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承担管道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的主体责任。

2 风险分析和事件分级

2.1 风险分析

石油(包括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可能导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包括:

(1)管道或者相关附属设施本体失效,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2)人为损害:误操作,施工危害、占压、重载碾压管道,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盗窃管道输送、存储、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以及恐怖袭击等行为,引发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3)自然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以及洪水等造成管道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4)管道附属设施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附属设施主要包括:

①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②管道的水工防护、防风、防雷、抗震、通信、安全监控、电力等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③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④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⑤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2.2 事件分级

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下。

以上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当成立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3.2 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组成。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和总结评估,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者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作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本省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3)省公安厅:作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做好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查和总结评估。

(4)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6)省经信厅: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

(7)省民政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并制定应对措施。

(10)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制定污染区域防护措施。

(11)省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受损害或者受威胁的工程建筑、公用设施等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14)省市场监管局:参与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5)省气象局:做好事发地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灾害天气的防御对策。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省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3.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设区市政府应当参照省指挥部架构,成立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一旦发生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市指挥部构架,视情成立县(市、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县(市、区)指挥部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时,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现场指挥部。

3.4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监测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灾害的隐患信息,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报告。

(2)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当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4.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上报上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提供调整预警级别的专业建议。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实时监控,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4)必要时,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5)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根据需要,对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一旦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也可向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2)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

(4)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情况,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及时向相关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5.2 先期处置

(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①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和驻浙解放军、武警部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⑥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⑦根据需要,向毗邻省(市)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请求支援。

(2)接到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由事发地市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接到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报告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有关单位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省级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5.3 专业处置

除《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1)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泄漏事故。

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能源)、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

②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封堵漏点,清除泄漏的石油天然气,完成损毁管道抢修。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能源)、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撤离人群,实施紧急避险,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火灾、爆炸影响的区域范围;

②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③配合管道专业救援队伍抢修损毁的管道,清除现场残余油气。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市指挥部决定;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政府或者指挥部决定。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省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市指挥部审核和发布;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者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能源)、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行。

6.2 保险理赔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事件由设区市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 应急保障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人员、交通、治安、医疗、经费、物资、技术等保障,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

8 预案管理

8.1 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