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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50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6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35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50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1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6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9-0035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
  • 日期: 2019- 12- 30 14: 1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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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预防为先、防处并举,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强化责任担当,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标准,夯实安全基础,强化风险管控,提升服务品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  重点任务

(一)明确职责,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城市政府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沿线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地方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指导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的监管,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城市公安机关负责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进站安检等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的落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城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运营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城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并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法定职责。

(二)加强衔接,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坚持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载客试运行。推动轨道交通集约化运营,支持组建全省轨道交通统一运营管理平台,通过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全省轨道交通统一运营工作(杭州市、宁波市地铁除外)。

加强建设与运营交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验收、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等程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明确管控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城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城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开通初期运营。运营期间,有关行政机关在保护区内的有关规划方案应充分征询运营单位意见,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强化高架线路下空间管理,及时处置桥下空间堆放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和弃渣弃土等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夯实基础,强化运营安全管理。运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管理、行车组织、调度指挥、维护维修、事故报告与调查、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故障处置和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等措施,严把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职业考核准入和评价关;完善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健全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运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建立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

(四)多措并举,强化公共安全防范。省市县三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可能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日常巡检防控、规范安全检查等工作,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探索推进机场、火车站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安检互认,并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城市政府要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公安、交通运输、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鼓励志愿者、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

(五)完善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并落实《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城市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配置储备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保障。省级有关部门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要重点围绕安全管理、运营服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不断深化行业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为行业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深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前后衔接、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城市政府要明确相应机构,落实各部门职责,提高协同管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运营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积极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组织和专家队伍。

(三)强化政策支持。城市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产业跨区域合作,支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运营技术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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