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77679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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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7-09-04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7〕103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7767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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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 ||
发文机关: | 省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17-09-04 | ||
发文字号: | 浙政办发〔2017〕103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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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我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划定海洋生态红线的重要意义。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于我省牢牢守住海洋生态安全底线,建立以红线制度为基础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要全面确立海洋生态红线的优先地位,实施一条红线管控我省重要海洋生态空间,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后,相关涉海规划应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生态红线;确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职责。沿海各级政府是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红线管控措施,加强对红线开发活动环境影响监管;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确保本地区按照红线管理的海岸线保有长度不减少、标准不下降、要求不降低;加强陆海统筹,合理安排和布局涉海开发项目;建立有效的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红线控制范围内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地方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海违法开发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的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和管控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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