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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2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1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3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2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14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3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甬绍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侦破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
  • 日期: 2017- 09- 14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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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5-2007年期间,在我省宁波市、绍兴市先后发生4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性质十分恶劣,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大,侦破难度大。案发以来,我省公安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于2017年3月成功破获此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彻底查清犯罪嫌疑人自1993年以来先后作案7起、杀死4人的犯罪事实。案件侦破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工作扎实、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树立典型、奖励先进,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

一、给予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等3家单位记集体一等功1次;给予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等4家单位记集体二等功1次;给予甬绍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海曙专案组等5家单位记集体三等功1次。

二、给予宁波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等6人记个人一等功1次;给予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陈德良等10人记个人二等功1次;给予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民警祝群峰等14人记个人三等功1次。

希望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以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牢遵循“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办案新理念,完善新手段,努力提高战斗力,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甬绍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侦破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甬绍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侦破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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