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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1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9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1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9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 日期: 2017- 09- 14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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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

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是保持我省市场经济先发优势,建设消费大省、流通强省的重要抓手,是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工农业产品开拓市场,振兴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决策部署,提升我省批发零售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批发零售业综合竞争力提升,以模式创新、业态融合、商圈提升、企业培育、环境优化为重点,推动行业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量质并举的集约式发展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品牌化水平,促进商贸流通业和传统制造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为经济发展实现“增长中高速、质量中高端”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批发零售业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年均增速快于地区生产总值,发展水平与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基本建成消费大省和流通强省。

1.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9万亿元,年均增长8%,保持全国第4位;批发零售贸易商品销售额达到12.1万亿元,年均增长8%,保持全国第5位。

2.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行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全省网络零售额超过2万亿元,服务消费达到1万亿元;连锁经营优势充分发挥,限额以上企业连锁率达到38%,限额以上连锁企业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98%;流通效率不断提高,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较“十二五”期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3.创新转型取得成效。创建一批城市智慧商圈、社区商业中心、现代商贸特色镇;累计培育特色商业示范街区50个、省重点流通企业200家、浙江老字号500家;推动18000家经营主体“个转企”“限下升限上”。

4.营商环境明显优化。商务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入库企业200万家,认领数2万家;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网络交易秩序逐步规范,形成“放管服”结合的监管体系。

(三)基本路径。

1.创新驱动。坚持市场主导,强化创新导向,推进行业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集聚发展新动能。推动企业优化商品供给结构,发展体验服务消费,以供给创新带动需求扩展。

2.环境推动。坚持改革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契机,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服务支撑。不断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营造法治化、规范化营商环境。

3.试点带动。坚持统筹推进,强化典型示范,支持一批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和市场调控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试点,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二、重点行动

(一)商品市场转型。

1.推进战略性和新兴市场建设。围绕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打造若干高水平贸易开放大平台。以国际商贸功能区建设为目标,抓住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实施契机,发挥宁波舟山港优势,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整合提升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打造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和贸易中心。支持有关市县发挥区位优势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作用,建设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的综合性平台市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港委、省金融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相关市县政府)

2.推动传统市场转型升级。以打造平台经济为目标,省市县分级选择一批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支撑的商品市场,明确升级方向,分类出台扶持政策,在信息化改造、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功能拓展、业态优化调整、“走出去”发展、国际化经营、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转型试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3.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以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增强公益性功能为目标,扶持一批大型农产品市场和流通骨干企业,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重点设施建设;促进流通方式创新,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构建竞争有序、布局合理、制度完备、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建立健全公益性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零售模式创新。

4.推动百货超市创新发展。大力发展“新零售”,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提升线下消费体验,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推动经营方式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型;鼓励拓展线上业务,灵活运用互联网工具提升营销和服务水平,开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经营;加快经营模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和自有品牌,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手制经营;引导便利店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便民服务;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促进社区商业提升发展。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支持新建社区打造邻里中心、老社区改造建设邻里街区,配备餐饮、便利店、生鲜超市、维修服务等基本业态,拓展社区居家养老、老年大学、食堂等公益性业态。大力发展快餐早餐、休闲小吃等大众化餐饮,健全家庭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

(三)特色商圈改造。

6.建设城市智慧商圈。开展重点商圈智慧化建设,推进商圈“互联网+”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体验式智慧商圈,促进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联互通,抱团向主动服务、智能服务、立体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转变,提高商圈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7.建设现代商贸特色镇。依托乡镇历史文化、产业基础、旅游休闲、资源环境、地理区位等特色优势,结合新型城市化和我省特色小镇建设,开展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推进特色商贸项目建设,完善商贸服务配套设施,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商贸服务业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发挥统筹城乡发展作用,成为现代与古典整合、城镇与乡村协调发展的镇级商贸建设样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

8.推进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建设。制定完善特色商业街区管理技术规范,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发挥特色商业街区集聚作用,积极引导浙江名企入街、名品入店,提升商业街区档次,扩大影响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推动商旅文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

(四)市场主体培育。

9.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加强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打造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重点培育供应链集成服务商、品质生活方式提供商,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跨界多业融合、先进技术运用、管理方式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成为国内商业旗舰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烟草专卖局)

10.提升一批商贸小微企业。加强行业中小企业培育,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升“限上”企业。强化小微企业孵化培育,组织500场专场培训,推动5000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金融办)

11.打造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在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领域,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等为指向,通过社会化方式组织综合评估,引导全省市场、商店等消费环节经营者积极参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全省建设示范型放心市场700家、放心商店5000家;对全省所有加油站加油机实施计量检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五)商贸品牌振兴。

12.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挖掘保护老字号品牌,继续开展浙江老字号认定,支持市县开展当地老字号认定。支持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推动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老字号企业广泛应用互联网销售,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老字号产品销售,培育10个以老字号产品为核心的商贸功能区(旅游景区、特色商业街区);支持老字号产品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弘扬老字号文化,建设10个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地,拍摄30部老字号品牌故事片,编印100个老字号品牌故事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浙江证监局)

13.培育商业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批发零售业知名品牌,积极支持企业争创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推动100家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培育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300个,提升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品质。振兴发展浙菜,制定浙菜标准,培育浙菜名店、名厨、名菜、名料,打响浙菜品牌。(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旅游局)

(六)居民消费促进。

14.建立消费促进机制。在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消费促进政策的研究制定,简化促销活动等的审批流程。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职工疗休养制度。加大消费促进工作考核督查力度,推动各地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5.丰富消费促进载体。精心组织浙江金秋购物节、消费促进月活动,办好中华老字号精品博览会、浙江(国际)餐饮美食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商品博览会等展会。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大消费促进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培育消费热点,扩大服务消费、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体育健康消费、农村消费等消费供给,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开展“消费之都”试点、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和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办、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

16.拓展品质消费空间。推进品质浙货行销天下工程,支持商贸企业与我省名特优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支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丰富消费者境内购物选择,吸引境外消费回流。提高进口消费品监督抽查针对性,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构建进口消费品缺陷召回机制,探索实行追溯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七)流通效率提升。

17.提高商贸物流效率。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推进杭州国家级物流标准化试点,积极争取扩大试点城市范围,推广托盘等标准化物流设施设备应用。提升物流社会化水平,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商户提供共同配送服务;支持大型商贸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开展连锁门店集中配送。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物流业景气指数采集分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

18.实施商贸流通“标准化+”。健全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制定30个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支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进商贸流通标准化应用,在批发零售、电子商务等领域,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组织500家以上企业开展企业标准化培训,形成政府引导、协会组织、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商贸流通标准实施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八)商业布局完善。

19.加强规划科学引领。加快市县“十三五”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修编),强化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协同实施。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统筹不同能级商业集聚区、商业业态结构和城乡流通设施空间布局,推动商业与人口、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促进商业资源合理配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20.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意见,建立大型商业网点、社区商业和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管理机制。各地要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城市规划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提高商业网点规划执行刚性。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施听证论证的要求,确保流通设施项目建设依法依规推进。开展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和商业营业用房监测分析,做好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与调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21.加快重点流通项目建设。建立市县商贸流通重点项目库,储备和推出一批重点项目,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商贸流通业投资引导,加大项目招商力度,完善全程服务机制,促进项目落地。支持公共性、公益性商贸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城乡商贸流通功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九)公共服务优化。

22.拓展融资创新服务。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对批发零售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给予优惠利率;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批发零售行业特征,推广保理、票据池、银行承兑汇票等供应链融资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23.加强减税政策宣传。依托财政、税务部门门户网站、浙江财税12366语音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渠道,宣传支持批发零售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专题辅导和针对性辅导,确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24.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向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加强对连锁经营、物流、百货、餐饮、老字号等重点领域分析研判,掌握批发零售行业详实动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力度,将批发零售业管理有关政府职能向符合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5.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建立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按门店所在地统计销售额(营业额)的统计方式方法。加快完善行业统计制度,探索建立新兴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商贸流通业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政府部门协作和数据互联共享。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推动监测样本扩面提质,巩固优化现有样本队伍,新增一批典型样本企业。加强市场分析师队伍建设,提高统计监测和分析预测水平。探索开展消费指数研究,发挥商务预报“信号灯”作用。(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

26.培育批发零售业人才。将批发零售业人才培养纳入省“151”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推进教育基地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发展,开展校企合作,将批发零售业创新和老字号传承纳入“百校千企”和“千企千师”培养工程,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加快技能人才增量提质。培育商业领域技师队伍,支持职业技能评定,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十)营商环境改善。

27.维护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并推进实施;优化批发零售业监管流程,完善线上线下流通秩序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对线上线下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环境。规范商铺店招店牌和促销活动,取缔清除私搭乱建、占道经营和露天马路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28.建设诚信体系。充分发挥浙江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构建完善省市县统一的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加强与信用浙江平台、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提高平台批发零售企业入库量和数据完整度。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建设,营造诚信兴商氛围。加强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完善商务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开展联合奖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9.强化质量监管。运用商品质量监管大数据,针对问题多发领域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聚焦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母婴用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民生商品,在流通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检验,公布抽检结果,发布消费预警,查处质量不合格行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30.规范价格行为。以价格投诉举报、网络媒体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网络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企业规范价格行为。依法打击网络交易平台商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三、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好协调服务,监督指导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围绕破解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细化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促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的强大合力。各地要落实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举措,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从2017年起,省政府给予市、县(市)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支持包括批发零售业在内的实体经济振兴发展;2018—2020年,每年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10%比例,支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引导支持行业创新转型。积极争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对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省级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发挥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引领作用,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行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鼓励各地选择重点领域开展市县级试点,破除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四)加强督查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对市的商务工作考核范围,市对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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