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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79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9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79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22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9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17- 08- 29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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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科学评价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成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按年度对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实施评议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领导。对设区市政府考核具体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考核由省食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食安委负责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省食安办负责牵头制定考核细则、组织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汇总考核结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食安办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省食安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其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八条  对设区市政府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加减分内容等4个部分组成。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分值分别为80分、10分、1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总分不超过110分。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5名以后的为B级。不足75分的,为C级。

第九条  对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考核由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内容等3个部分组成。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分值分别为90分、1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总分不超过110分。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B级;不足于75分的,为C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监管领域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监管领域发生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设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国家食品安全考核评定我省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细则,各设区市政府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省食安办。各设区市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考核。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省食安办组织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包括市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检查、考核组反馈等相关程序。

(三)综合评议。由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设区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分。

(四)满意度测评。省食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设区市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进行测评。

(五)结果评定。省食安办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满意度测评、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省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细则,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省食安办。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专家评议。省食安办组织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相关专家按照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进行评分,形成考评报告。

(三)综合评议。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等对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四)结果评定。省食安办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省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涉及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省食安办、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省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由省食安办负责告知相关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相关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述;由省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认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由省食安委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纳入对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由省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奖励。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  设区市政府、省级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安办。

第十九条  省食安办可视情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可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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