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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2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8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2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8-1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8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7- 08- 23 15: 0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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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在“两个高水平”“六个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工会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发挥主力军作用

1.支持工会开展劳动竞赛。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活动、新经济业态领域为重点,开展“三重一新”立功竞赛,推动基层普遍开展劳动竞赛。重点组织开展符合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实体经济、新经济业态的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引导企业和职工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传承工匠精神,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以查身边事故(职业病危害)隐患、提合理化建议为基本形式,以乡镇(街道)区域分级监督网络为保障,广泛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群控。围绕发挥劳模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深化职工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广泛推广“一室一法五小”(劳模创新工作室、先进操作法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建议、小设计”)活动,优化传帮带、激发学赶超,形成岗位创新、岗位成才的浓厚氛围。

2.支持工会做好劳模相关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宣传劳模、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全面落实劳模各项政策待遇,加强对生活困难劳模的补助,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浓厚氛围。支持各级工会做好劳模、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选和劳模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支持工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主管主抓、工会组织协同推进的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按照工会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力社保部门与地方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从各地实际出发,推进乡镇(街道)等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4.支持工会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决策时,应听取工会组织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社会保险等与职工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工会参加。

5.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执法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互配合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支持工会依法对劳动条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工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检查验收的权利。

6.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加大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和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生活救助等帮扶服务力度,逐步提高帮扶标准,适当拓展帮扶对象,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的精准性,让困难职工切实感受到工会“娘家人”温暖。持续开展春风行动、阳光就业、大病救助、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和送温暖等活动,打造工会服务职工品牌。

三、支持工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职能作用

7.支持工会夯实基层基础。以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重点村和创业平台、楼宇商圈、专业市场、合作经济组织等领域为重点推动工会建会工作,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非正规就业者、分散就业人员等职工群体组织到工会中来。支持工会不断创新建会模式,创新入会方式、探索网上入会,推广乡镇(街道)区域组建片区工会新经验,组建联合工会、区域工会、行业工会,把不适合单独建会的企业纳入到工会组织体系中来。把企业依法建会、依法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享受优惠待遇、评定授予社会荣誉的重要依据。

支持工会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推动在重点镇设置工会干部职位,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保障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积极支持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选聘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

8.发挥工会在法治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职工法律援助等活动,引导职工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支持工会代表、组织所联系的职工群众参与协商民主,通过多种方式反映职工意见,引导职工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9.加强工会枢纽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和联系服务作用,支持和帮助工会在一些关键领域、重要群体中培育孵化工会直接领导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结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赋予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支持各级工会对接政府职能转移,承接或协助政府做好服务职工群众的民生工作,建立完善可负责、可问责的职能承接考核机制。

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10.坚持政府与工会定期协商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每年至少与工会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政府与同级工会组织经常性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通报工作,畅通交流渠道,为工会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11.依法落实工会干部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会主席、副主席相应待遇,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积极推进全省工会系统参公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

12.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程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列入部门预算。支持逐步规范非财政拨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

13.支持工会加强职工活动阵地建设。把职工活动阵地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对职工活动阵地设施的产权保护,坚持职工活动阵地设施的公益属性,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学校、职工疗休养院所等职工活动阵地在组织、教育、引导和团结职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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