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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0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6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2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6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0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6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28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7- 07- 06 10: 1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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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促进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平稳增长,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新要求,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精准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使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到2020年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7万元/人,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2600元。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

———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日益扩大,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平均增幅,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力争缩小至2∶1以内。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年薪制和股份制、期权制,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推动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鼓励企业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和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推进“双证”融通,加快实现“两考”合一。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工程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贯通发展试点,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性或区域性等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质量和影响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树立行业标兵。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在各类受奖励人员中的比例。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大力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加大农民培训和促进就业创业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办好农民大学、农民学院、农民学校,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实训基地的作用,重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农村创业人才培养,探索培养农民研究生。完善对从事现代农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补助政策,支持大中专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培育一批“农创客”“新农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积极打造“台州师傅”“衢州保姆”“云和师傅”等农民培训区域品牌。(责任单位: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实施产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促进蔬菜、茶叶、畜牧、竹木、花卉苗木、水果、中药材、食用菌、蚕桑、水产等特色产业质量提升。加强农业科技支撑,支持创建“星创天地”等众创空间,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延伸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深入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支持重要农产品、龙头企业和特色产业的品牌培育和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海岛民宿等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3.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深入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化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和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体系及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行动计划,从2017年起连续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不少于1.2亿元,多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到2019年底全面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10万元薄弱村。(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供销社)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缩小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实际收入差距。省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在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新增绩效奖励工资可不纳入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可以设立特设岗位,引进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并实行协议薪酬。构建符合科研院所特点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内部分配激励办法。(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2.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可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与现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衔接,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

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和所有权制度改革。职务科研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的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税局)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清除创业壁垒。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小微创业者,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持续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继续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管理试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深入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建设升级版的小微企业“双创”园区和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强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推进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制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旅游局)

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建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经营效益相挂钩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职业经理人管理相关制度,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制度。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性壁垒,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由政府推进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向民间资本开放,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依法判决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案件侦查适用扣押财物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从严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研究出台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津贴补贴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市县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落实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完善低收入农户帮扶政策,建立低收入农户动态管理制度,确保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增长10%以上、到2020年超过15000元。加强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搬迁帮扶、金融帮扶、结对帮扶,深化光伏小康工程试点,提高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实施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两大民生短板。(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适时提高低保标准。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以及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完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措施,解决因病返贫等支出型贫困现象,巩固脱贫成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

三、实施七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进一步巩固促进居民增收的经济基础。着眼于保就业、增收入、惠民生,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服务力度,进一步清费减负,积极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以稳定经济增长守住就业基本盘,以调整结构拓展就业新空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好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发挥好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就业监测和失业防控机制,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及时做好数据收集与发布,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产业,提供更多中高收入就业岗位。加快纺织、服装、皮革、化工、化纤、造纸、橡胶塑料、建材、有色金属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和批发零售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低端用工。推进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促进健康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教育文化体育服务等加快发展。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促进灵活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

3.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小城市、中心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推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建设,鼓励能人带动下的合作创业,形成以能人创业带动充分就业的格局。(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

4.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搭建公共就业创业移动平台,加强就业信息大数据开发应用,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有效共享机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支持更多的本科高校开展应用型转型改革,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建设,支持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技能实训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建设100个示范性校企合作共同体和一批示范性(骨干)职业教育集团。(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积极推进“百校千企”和“千企千师”培养工程,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实施“金蓝领”培训工程,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广泛组织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省级技能大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3.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技能培训。有重点地选派一批高技能人才赴国外开展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僵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促进职工转岗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2.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及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困境儿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推动各种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环节的互联互补,加快建立城乡全覆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总工会)

3.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加快各级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逐步形成多档次、可选择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保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更公平、可持续。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降低起付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和报销比例,切实减轻群众大病治疗负担。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行动。

1.大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大力实施都市区带动战略,充分发挥四大都市区在推进新型城市化中的引领作用。以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国家战略举措为依托,大力发展海洋经济,重点发展临港先进制造、港航物流、滨海旅游、海洋渔业等特色产业,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渔)民增收。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支持衢州、丽水等生态功能区加快集聚和转化绿色财富。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进一步办好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扩大生态旅游、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更有针对性的区域协作。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途径,推进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和城乡居民增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海港委)

2.完善生态补偿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完善与节能减排、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出境水质、空气质量等相挂钩的财政奖惩制度。进一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淳安等26县发展实绩考核结果与省补助挂钩机制。探索建立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土地要素配置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3.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健康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文化、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公共服务水平。到2020年,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加快发展地区、弱势群体倾斜,全省均等化实现度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安监局)

(五)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展地方资本市场,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进行股权、债券融资,实现民间小资本与大企业、大项目的对接。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和监管,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规范民间金融运行,探索发展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严堵非法集资渠道。优化完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制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出台《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形成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认定、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体系。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省法制办)

(六)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规范现金管理。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严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七)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探索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逐步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开展农民工监测调查。(责任单位: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统计局)

3.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围绕重点任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居民增收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对重点群体进行精准激励。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完善年初有目标、季度有通报、年底有考核的责任机制,强化对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完善先行先试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选择我省开展专项激励计划等相关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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