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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5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5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7- 07- 03 17: 4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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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3.5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级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建立以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并视情增加部分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和部署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必要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副省长任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省国土资源厅、省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新闻办、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浙江保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时,省国土资源厅、省应急办共同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地方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新闻发布;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省应急办:负责接收、处理报告省委、省政府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情况;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省应急指挥平台对接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现场;督促、检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各项工作;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和地方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省农办(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加快发展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药品储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省财政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省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组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省农业厅: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省委宣传部的协调领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省地勘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技术服务和监测设备、施工装备保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等应急保障工作。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排险工程。
  浙江保监局:负责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灾区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救援物资的铁路运输。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长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省地勘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省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派遣省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先电话报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1.3 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省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派省级应急资源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①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③根据需要,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时刻关注雨情、水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①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②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③组织协调驻浙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④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⑥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⑦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4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援;
  (4)组织协调驻浙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8)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备案。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省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浙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省级相关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5 技术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省地勘局地勘队伍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应急办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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