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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8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7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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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7-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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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 日期: 2017- 07- 21 10: 2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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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全面提高供给质量,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浙江省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14号)、《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浙政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扣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突出质量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持续深入打好“三强一制造”转型升级组合拳,加强标准、质量、品牌和公共服务、质量技术基础、制度等供给,推动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水平。

———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总体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品”字标“浙江制造”区域品牌、重大工程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涌现出一批质量领军企业、优势产业和消费者青睐的产品和服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与保护机制。培育一批标准先进、品质卓越的“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健全,公共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强,社会满意度、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全面提高。到2019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91分,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70%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85分。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20家、“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180家、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240个、浙江名牌产品300个、出口名牌480个。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7200万平方米,新增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5个、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360个。新增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2—3个。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地表水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

———质量基础更加扎实。标准化和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基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质量技术基础更加稳固,攻克一批影响产业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问题。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对质量工作的要求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工匠精神得到弘扬,质量人才梯队建设更加成熟,全民质量素质不断提升。到2019年,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2家,新增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10个,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180个,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300个,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60个,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6个,完成并发布《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8个。新增国家质检中心10个、各类省级以上创新基地50家以上。

———质量供给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优化,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在质量建设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逐步增强,社会监管、舆论监督更加科学有效,质量保险等多元救济机制逐步建立。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维护质量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

实施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不断激发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以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为支撑,进一步提升政府质量治理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等全方位创新。围绕质量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大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理顺质量品牌与市场利润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服务质量供给,鼓励产品和产业结构提档升级。

三是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统筹推进质量供给和需求平衡,强化理性消费、科学消费,提升全民质量品牌意识。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发展质量和公共服务质量同步推进,推动形成纵向落实、横向联动、齐抓共管的质量共治格局。注重稳步推进,协调有序推动质量强省战略各项机制和制度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标准供给。

1.提升重点领域标准水平。开展传统产业标准提升工程,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逐年提高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率。鼓励新兴产业成立标准联盟,制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开展消费品标准提档专项行动,开展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产品等重点行业与国际先进标准关键指标比对验证工作,推动重要消费品内外销产品与发达国家“同线同标同质”。推进电子商务换挡提速,争取组建国际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集聚具有国际视野的电子商务标准化人才。以“标准化+大数据”模式加快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探索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标准化。(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促进用地、用水、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差别化资源配置措施精准施策,破解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快形成涵盖治水治气、治城治乡、治土治山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对产业准入的规范约束。(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

3.充分激发产业标准创新活力。建立科技创新与标准创新互融互促机制,推动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加强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积极争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把标准创新作为创新主体认定和考核的内容,把标准研究成果作为科研项目评审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发挥先进标准集聚效应,打造一批具有先进标准的集聚区块,促进标准与区域经济、产业集聚融合。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支持将专利融入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探索建立团体标准评价监督机制。深化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建立标准领跑者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构建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和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协调机制。开展优势产业、创新发展领域绿色产品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研制,加快形成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的产业结构,统筹协调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试点相关工作。增加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市场供给,引导优势企业对标达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抓好“丽水山耕”和“美丽乡村”区域品牌认证体系,探索以绿色产品认证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和路径。(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

5.加快标准化国际化步伐。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的跟踪研究,开展国内外绿色产品标准的比对分析,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和实现标准互认。组织标准“走出去”系列活动,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深化对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和重点贸易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通报评估和跟踪研究,完善对外贸易预警体系,指导重点出口产业和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质量供给。

1.开展质量提升示范活动。深入推动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提升区域总体质量水平。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实施质量管理升级计划,以中国质量奖和各级政府质量奖为载体,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评价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广泛开展质量控制(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质量大数据平台,归集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公众在产品、工程、服务、生态等各领域的质量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率先在食品药品、农产品、重点消费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等领域,建立完善质量可追溯系统,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制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规划,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重点产品名录。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严守质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着力推进质量共治。建立产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企业明示主要质量指标,实施消费提示、风险警示、安全告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创造“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环境。推动一批行业协(商)会功能提升转型,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质量共治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将部分政府质量管理职能中的审查权、考核评价权、推荐权、仲裁权、发布权等委托给行业协(商)会,增强行业协(商)会在质量建设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充分发挥“百姓买样团”等群众性监督团体作用,完善市场反溯监管机制,对产品质量实施精准监管。构建统一的质量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企业(组织)信用信息在银行、保险、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的共享共用。完善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质监、环保、建设、工商、税务、金融、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化视野的高素质企业家。推进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优秀工匠激励机制,弘扬热爱本职、专心制造、精益求精、创造精良的工匠精神。(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

(三)加强品牌供给。

1.加强品牌建设制度供给。健全省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浙江服务”“浙江工程”“浙江农产”,浙江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三级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发挥省市县三级联动优势,建立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与保护机制。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品牌梯度培育制度,切实推动品牌强省战略落地。以标准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标尺,把质量作为品牌发展的重要支撑,运用高标准来引领高品质发展。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去行政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品牌认定评价,对符合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市场化认证,走社会化品牌评价发展之路。完善以区域品牌、先进标准、市场认证、国际认同为核心的“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制度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重点产业,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行业“单打冠军”、历史经典产业中的老字号、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企业等为重点,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开展品牌训练营等培育活动。组织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与国际知名品牌质量比对行动,查找与国际知名品牌的差距,实施补短板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收购国际品牌,加强品牌整合,推进品牌国际化,让自主品牌“走出去”。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加快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工作,支持产业集群区域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加大对“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的宣传推广,将其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在国内外打响“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通过海外参股、并购、建立战略联盟等形式,推动研发、品牌、营销、管理的国际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将品牌建设纳入商贸流通领域试点支持范畴,支持品牌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浙江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积极开展网上营销,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鼓励“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建立公共海外仓,简化品牌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以及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实施出口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帮扶行动,不断提升服务“走出去”战略水平。鼓励国内外高信誉认证机构开展“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走出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浙江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公共服务供给。

1.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建立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体制,完善公共服务负面清单,改变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等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全面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融资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前瞻性、引导性、保障性作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体系,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最低供给规模与质量标准,实施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标准和建设标准。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探索开展城市与农村发展质量指数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强化公共服务精准供给。借助大数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通过数据监控和挖掘,分析公共产品供给对象和供给效率,精准预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趋势,精准列出当前急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清单。集中财力重点支持事关全省发展和民生的公共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需求导向型供给机制,推动供给扩面,扩大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覆盖面;推动供给提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众的差异化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质量公共服务“最多跑一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中,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设投入置于优先地位,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投入。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拓宽社会力量进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兼并、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转变为通过购买服务间接提供。健全政府公共服务效能监察体系,将公共服务效能监察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电子化、数字化及网络化的公共服务信息管理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供给。

1.夯实质量技术支撑能力。加强标准化创新能力建设,研制一批新兴产业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实施高能级计量标准装置建设工程,建立一批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标准,推动重大测量基础设施和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范和培育计量校准服务业,实施制造业计量基础提升工程,推动企业导入国际测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全省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产业技术创新计量服务体系。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检验检测技术。加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建立一批新型认证制度。培育一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检测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2.加强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照产业集聚地、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需求,培育标准化服务、计量服务、认证认可服务、品牌咨询、质量责任保险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完善省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布局,为制造业生产企业和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客空间等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技术支持。依托质检技术机构,加强环境设施、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要素配备,完善建设运行机制,提升质量技术基础一站式服务能力。优化全社会质量技术资源配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服务机构。创新“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3.推动完善检验检测市场发展。加快推进环杭州湾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和创新发展。改革市场准入机制,加大第三方结果采信,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检验检测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剥离内部实验室设立独立第三方机构,支持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作用,构建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六)加强制度供给。

1.着力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展《浙江省质量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前期调研。强化质量技术基础在制造业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加大推动法规、规范性文件引用技术标准的力度。合理处置制造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加大依据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依法保障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

2.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探索强制性标准实施与质量监管相结合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制造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统一管理,除在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防止欺诈等方面设置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严格管理外,其他方面应更多让市场发挥作用。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质量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建立产品统计监测制度,健全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区域质量指数,将核心指标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测评和发布制度。探索建立区域质量发展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各地质量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并发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3.健全质量发展考核与激励机制。把各级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质量奖励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争创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和质量标兵活动,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树立标杆和先进典型。(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重点实施工程

(一)实施八大万亿产业质量提升工程。支持骨干企业培育和重大项目建设,八大万亿产业分别选取百家以上骨干企业和百个以上重大项目,对所选企业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产业对接、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所选项目在资金、土地等要素配置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快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义甬舟开放大通道、钱塘江金融港湾和宁波梅山新区等重大平台建设,建设一批以八大万亿产业为主题的特色小镇。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健全八大万亿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八大万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指导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等8个试点城市及乌镇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积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十百千”龙头骨干企业等示范试点建设。深入推进智慧医疗、养老综合改革、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和健康旅游先行区等试点工作。开展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建设,建成一批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区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在服装、制鞋、家居等行业启动50个左右大规模个性化定制项目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金融办,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市政府)

(二)实施十大传统产业质量提升工程。开展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加强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应用,认定一批“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精品。加快实施“标准化+传统产业”行动,制定一批高水平的传统产业“浙江制造”标准及重点产业集群团体标准。加大对“低小散”企业(作坊)的整治力度,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作坊)为重点,依法全面整治安全生产不达标、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百项产品升级与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加快推进传统行业工业机器人应用,分行业制定“机器换人”实施方案,建成一批行业机器人示范生产线、示范企业和“机联网”“厂联网”。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类特色小镇建设,打造一批产城融合的新型产业发展载体。强化龙头企业培育,引导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形成一批总部型、品牌型、协同制造型、绿色与安全制造型、高新技术上市型的“五型”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实施服务业质量提升工程。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加快推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服务业标准研制。健全以质量管理、诚信评价、行政监管、风险监测、测试评价、认证认可等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推进服务业企业质量管理认证工作。推进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健全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平台。健全物流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物流服务及时率、准确率、破损率、投诉率、顾客满意度以及增值服务水平、服务保障能力、客户体验等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开展服务业质量监测分析,加快构建重点服务行业质量监测体系。全力打造“浙江服务”品牌,鼓励知名服务品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鼓励“浙江服务”品牌运作机构发展,加强“浙江服务”品牌保护,培育一批代表“浙江服务”优质形象的企业与品牌。探索建立“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认证制度,在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领域开展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邮政管理局)

(四)实施建筑业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工程品牌形象,把“浙江工程”打造成中国工程质量的标杆和中国工程标准的典范。完善“浙江工程”标准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标准研制,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快基础性通用标准、标准设计研究,构建部品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提高对中小型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突出对重大工程质量的管控。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管控能力,推动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管控,推动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管理。将农房建造质量监管与评估纳入统一管理,确保农民自建房的质量安全。加强农村危旧房屋监管,持续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确保农村房屋使用安全。推动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落实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责,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工程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支持名企名品建设,鼓励企业提高工程科技含量,积极开展“优质优价”实施工程,引导和创建一批优质工程。(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五)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体系,持续提升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构建浙江特色环保标准体系,着力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兼顾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规范等管理规范类环保标准的制订,加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前期基础研究,对我省早期颁布的地方环保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启动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扎实推进资源能源标准体系建设,加快能效能耗、碳排放、循环经济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研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开展能源计量服务示范,促进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质增效。强化环境监测计量监管,保障污染源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以治污水为重点,持续深化推进“五水共治”,全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进一步提高杭州湾、乐清湾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治气力度,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船舶和港口的污染防治,推进城乡扬尘和烟粉尘治理。大力实施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建成11个设区市和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持续深入推进“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切实提高城乡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六)实施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坚持民生优先,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公共交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为老、文化体育、行政便民、信息化、平安浙江等领域全面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工作。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教师城乡流动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提升城乡义务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的自主创业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深入实施优质医疗资源“双下沉、两提升”工程,全面开展城市医院与县级医院合作办医,加快实现省市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覆盖所有县(市、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建立覆盖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以及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农村公路建设,努力改善饮水安全和人居环境等条件,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健全基层综治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增强服务管理工作实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省质量提升工作,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质量提升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工作考核。优化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城市质量发展指数、农村质量发展指数评价。完善质量提升工作年度统计、考核体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估和监督检查,将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健全法治环境。推动建立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和质量行政执法,健全质量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查处力度,提高全民质量法治意识,强化质量舆论监督。

(四)强化政策保障。加大对品牌企业培育的支持,推动土地、能源和环境容量指标向重点品牌企业倾斜,优先培育知名品牌企业上市。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设立质量提升专项基金,强化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质量品牌要求。

附件:1.八大万亿产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2.十大传统产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3.服务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4.建筑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5.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6.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附件1

八大万亿产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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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十大传统产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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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服务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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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筑业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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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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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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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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