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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4-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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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4-14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7- 04- 24 16: 4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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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1.2工作原则

1.3制定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部门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3.2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

3.4分类处置

4事件级别

4.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4.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4.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4.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2财政重整计划

5.3舆论引导

5.4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记录总结

6.2评估分析

6.3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人力保障

7.3资源保障

7.4安全保障

7.5其他保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实施时间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构建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级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2.2分级负责。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设区市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债务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1.2.3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1.2.4依法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1.3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各级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本息时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省政府设立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全省出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市县政府也要相应设立本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2.2部门职责。

2.2.1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承担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研究制订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落实高风险地区5年化债计划管理和中低风险地区风险管控质量财政奖惩政策。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本地上述相应职能。

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本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审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本地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6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7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建立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好全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地方政府债务率作为预警风险指标,定期通报债务风险情况,对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对地方政府债务率高于100%的市、县(市、区),作为高风险地区,进行红色预警;地方政府债务率处于95%(含95%)—100%的市、县(市、区),作为中风险地区,进行黄色警示;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95%的市、县(市、区),为绿色安全的低风险地区。设区市政府负责对所辖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及时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3.2预警措施。

高风险地区要切实履行5年化债计划,逐年降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成化债目标,在5年内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降低到警戒线(100%)以内。中低风险地区要提高风险管控质量。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未降到警戒线以内期间,不予增加地方政府债券。

3.3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省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其所在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下同),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3.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3.3.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3.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分类处置。

3.4.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3.4.5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4事件级别

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关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4.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15%以上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县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6.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县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以上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对市县政府债务,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因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1)发生债务风险的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同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相关市县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暂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2)相关市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5.1.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相关市县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向省财政申请支持(区政府偿还省政府代发的到期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市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结算)。

5.1.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持,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等。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帮助或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5.1.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措施。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全省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

(2)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报告机制,要求市县政府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政府名单。

5.2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相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政府支持。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支持。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省政府备案(区政府报所在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市政府对所辖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市县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4应急响应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相关市县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6后期处置

6.1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市县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

6.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3责任追究。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责。

6.3.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县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建设-移交(BT)模式违法违规融资建设政府项目;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变相融资举借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偿还企业债务本息;

其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6.3.2责任追究程序和措施。

(1)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2)有关监察机关、任免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省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政府领导的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相关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相关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并指定联络人员。

7.2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债务管理力量,落实专人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提高相关人员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和舆情应对等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部署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7.3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7.4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5其他保障。

各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演练,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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