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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4-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3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4-0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3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 日期: 2017- 04- 14 09: 3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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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7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重要工作任务实施规划(2015—2020年)各项要求,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倒逼政府职能转变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全面推进简政放权,继续精减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梳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倒逼各级各部门减权、放权、治权,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形成各项便民服务“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照快递送达”的“零上门”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削减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进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瘦身”,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核准审批,均实行备案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赋码、并联审批、网上办结,年内实现所有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经信委、省法制办,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快政事分开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审批等涉政中介机构延伸,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审批中介服务的具体办法,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质量、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积极推广“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能源局,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托责任清单,推进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完善事前定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推进“最多跑一次”深化“四单一网”改革协调小组专题组和功能组其他成员单位)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力量,加强智慧治理,形成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浙江样板。(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继续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和信息化管理,切实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功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组织实施2017年度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党委请示、人大报告。按照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立法工作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要求,努力提高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协商、专家论证等机制,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完成省政府规章清理修订任务,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善。加强规章的解释、说明工作和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继续加强对各设区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

三、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源头预防把关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制定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情况,完善重大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党委、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省政府与省法院之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衔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报备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全省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

四、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行力

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深入推进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协调指挥平台为配套的“一主两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编办、省信访局、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继续指导舟山市开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法制办)全面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两项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研究提出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依法稳妥推进“裁执分离”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加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和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深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试点,研究制订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继续在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内审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审计厅)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有关要求,健全败诉案件报告整改、行政应诉统计与分析等工作机制,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执行生效裁判、认真反馈落实司法建议。(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部门和设区市重点工作清单制度,改革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追责问责,做到政府各项工作有清单、有督查、有考核、有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级有关部门)围绕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抓好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确保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重点领域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扩大网上便民服务范围,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逐步集中市、县(市、区)行政复议职权。(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协调互动等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信访局)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研究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扶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七、抓好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全民学宪法活动,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行政学院)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重点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采取以案释法等方式,推进法治宣传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有关部门)深入贯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落实学校法治教育师资、教材等各项要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和对外贸易法律服务,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依法维护本省居民、浙商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和海外侨胞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外侨办)规范完善公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物价局)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起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法制办要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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