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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3-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1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3-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7- 03- 23 11: 1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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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省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救灾工作动态。

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争取国家对我省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省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消防队伍、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牵头制(修)订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省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环保厅: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省建设厅: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洪涝台旱灾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省外侨办: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省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省粮食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粮油应急供应。

省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省应急办: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省物价局: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浙江保监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浙江海事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辖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省地震局:协同组织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负责救灾物资空运和救生物资、器械空投工作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航空运输任务的组织协调,保证其畅通。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重大灾害期间省内铁路运输网络安全的防灾减灾,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省军区: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省武警总队:在省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命令,组织省特种专业应急救援队及总队其他应急力量参加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省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省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国家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市、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省政府、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个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1时之前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市、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减灾委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浙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省农业、商务、粮食、物价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经信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省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民政厅、受灾地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驻浙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浙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6)省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名义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国家支援。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某一县(市、区)启动县级Ⅰ级响应时,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启动省级Ⅳ级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市、省级民政部门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2.2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根据各市、县(市、区)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各级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市、区〕数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部门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市、区〕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6.3.2开展灾情评估。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市、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6.3.4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省民政厅、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县(市、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地震、气象、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省民政厅报备。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报省政府审批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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