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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3-2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2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08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79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3-2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2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7-0008
有效性: 暂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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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7- 03- 21 10: 1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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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综合治理,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异地搬迁、危旧房改造等,积极防灾、科学减灾、主动避灾,大力开展以避让搬迁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全面推进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不断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制机制,有效提升基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除险安居”三年行动(以下简称“除险安居”三年行动)。通过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到2017年底,全省减少地质灾害隐患点1000处以上,其中:完成重大隐患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项目350个以上;减少受威胁群众3万人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点1500个。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消除威胁3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967处,减少隐患数量3000处以上;受威胁人数减少10万人以上;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综合治理,实现全省避灾安置场所服务保障全覆盖,防控地质灾害风险,努力把地质灾害威胁降到最低程度。

——坚持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强化市、县(市、区)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综合治理计划,落实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任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应搬必搬、综合治理。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坚持应搬必搬,按照轻重缓急,有序实施避让搬迁,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坚持即查即治、不欠新账。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对新发生、发现的隐患点或灾情险情及时组织综合治理,对完成综合治理的隐患点及时销号,不欠新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1.摸清避让搬迁工作底数。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进一步核实隐患点和受威胁人数,明确避让搬迁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落实避让搬迁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避让搬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村,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补助标准等,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并在搬迁前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搬迁安置方案的落实,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搬迁安置点安全。应事前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及时做好搬迁户旧房的拆除工作,杜绝隐患。

3.创新安置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安置区块,整合相关扶持政策,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行公寓式安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助安置、公租房安置等多种形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科学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1.合理确定治理项目。对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风险可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落实治理任务。

2.分类实施工程治理。对规模较小、可以通过应急排险消除危险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直接组织处置;对规模较小、通过应急排险不能消除危险的,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有资质单位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对规模大、受威胁人数多、排险处置后难以消除危险的,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程序组织实施。

3.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优选治理工程实施单位,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严格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应急防范。

1.完善应急预案。市县乡三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要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结合当地避灾安置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2.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完善全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更好地发挥群测群防人员在巡查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健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网络,切实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3.有序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建立健全群众应急避险转移机制,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区域,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有序安全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险情解除前要阻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加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点建设,完善避灾安置点的功能,保证物资供应,保障避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四)不断提升基层防灾能力。

1.强化隐患点动态管理。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负责、专业调查、统一入库、动态监管”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及时确认地质灾害隐患点,录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乡镇(街道)、村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巡查,密切关注隐患动态变化情况。对完成综合治理、已消除隐患的点,按照分级核销的要求,及时销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威胁100人以上隐患点的核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30人以上、不到100人隐患点的核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不到30人隐患点的核销。

2.加强基层基础管理。逐步开展以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乡镇为重点的1∶2000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充实群测群防员队伍,加强防灾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识灾、防灾和救灾能力。

3.提升基层实战水平。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中心,配强与防灾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车辆、通信、专业设备等,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应急防治能力。加强避灾安置点服务保障能力,确保转移群众转得进、容得下、住得牢。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加大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用地指标和空间保障力度,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人80平方米标准下达;规划确需调整的,允许使用地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或者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优先用于避让搬迁。对新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点的建设,应保障其用地。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农民异地搬迁、国家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房改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等补助政策,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支持力度。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和台州市黄岩区、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有关乡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省级补助在享受异地搬迁人均8400元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市、县(市、区)制订分类标准并实施;其他县(市、区)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订补助标准。鼓励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县(市、区)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专业监测经费,省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支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民建房相关规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应免尽免。

(三)加大社会化筹资力度。在进一步引导和动员群众自筹互助的同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避让搬迁力度,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群众开辟办贷绿色通道;落实困难群众搬迁建(购)房贴息贷款政策,实现困难群众同步搬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避让搬迁。探索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住房保险制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指导市、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切实做好避让搬迁安置用地保障,隐患点动态管理,避灾安置点选址建议和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建设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要继续按照农民异地搬迁工作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省应急管理厅要加强避灾安置点建设和管理,提升其服务保障能力;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农民建房、避灾安置点用房质量监管;省地质院要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支撑;其他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将对市、县(市、区)政府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加强考核监督,每年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实行月报进度、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灾、防灾意识,增强群众避让搬迁的自觉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营造群防群治地质灾害的良好氛围。

附件: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县(市、区)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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