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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1201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1-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1201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01-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 日期: 2017- 02- 13 11: 1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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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面对的社会课题。浙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也是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早的地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人受教育机会,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战略措施,也是满足老年人精神和文化生活需求的有效载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针对我省老年教育的薄弱环节,着眼于老年教育的长远发展,提出了8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逐步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社会化老年教育事业的统筹管理职能,其他部门、单位、行业或企业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继续按原有体制管理和运行。
  二是加快构建面向社会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部门和行业举办的老年大学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办学。以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和社区教育系统为主体,着力建设好浙江老年开放大学系统,加快发展完善基层老年教育服务体系。
  三是组织和引导全日制学校参与老年教育。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吸纳老年人进入高校参加继续教育或相关培训,共享校园教学活动资源。鼓励高校通过独资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老年大学或老年学院。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培养老年教育人才。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既鼓励发展公益性老年教育组织,也鼓励举办经营性老年教育机构,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求关系,不断优化老年教育的供给侧改革,推进老年教育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在确保教学场地安全和基本教育要求的前提下,放宽老年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
  五是大力发展远程老年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和“空中课堂”,推动发展“互联网+老年教育”。加快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网络建设,推进各级老年电视大学分校实体化办学。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实现远程老年教育全覆盖。
  六是探索建立老年人学习的激励机制。逐步把老年教育纳入“浙江省学分银行”,执行统一的学习经历储存、学分互认与转换、学习信用管理、学习信息统计等制度。鼓励老年人通过累积学习和培训经历,依据标准申请相应的学历文凭。
  七是拓展老年教育教师队伍来源。通过专兼结合、兼职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加强老年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年教育人才库。允许并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参与老年教育或从事志愿服务,引导在职教师积极开发开设面向老年人的各类课程资源,积极承担老年教育机构的兼职授课任务。
  八是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扶持力度。拓展老年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终身学习券”等办法。按照民办教育机构的标准,落实民办老年教育机构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另外,《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对老年教育的领导,协调解决老年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成立老年教育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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