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公报 > 政府公报目录 > 2017年 > 第37、38期(总第1186、1187期)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7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1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4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7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11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7〕14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7- 12- 25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应急组织体系

3.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3.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5专家咨询组

3.6市、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4监测与预警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现场紧急处置

5.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5.6群众安全防护

5.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5.8信息发布

5.9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调查评估

6.3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保障

7.2技术保障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4资金保障

7.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7.6交通运输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8.2宣传和培训

8.3应急演练

8.4预案实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周边省(市)发生对我省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  4应急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2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本预案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2.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2.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不足3人死亡,或者导致不足1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万元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3应急组织体系

3.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是省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是省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省应急办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委办与省应急办共同承担事故应对综合协调相关职能。

3.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省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省公安厅: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避险或因事故影响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财政厅:负责将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做好省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道路站场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船只进入,配合开展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浙江海事局:负责制定海上及所辖内河水域的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开展事发海域的交通管制和海上搜救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铁路站场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运输保障工作。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省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1.危险源控制组:由省消防总队担任组长单位,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及时控制危险源。

2.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灭火救援组:由省消防总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消防总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负责现场灭火及伤员的搜救,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4.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以及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5.物资供应组:由省经信委担任组长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保障等。

6.环境监测组:由省环保厅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省环保厅和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7.气象监测组:由省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各级气象部门、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8.新闻舆论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任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5专家咨询组。

省安监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6市、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与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县级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和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市安监局和市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省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5.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公安、环保、卫生计生、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省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市、县(市、区)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安委办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此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响应措施:

(1)省安委办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相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区地方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派出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

(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安委会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省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浙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4)视情开通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连接;

(5)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指导下,组织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省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国务院报告;

(2)立即开通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指挥系统的连接;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4)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协调省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

(6)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

5.4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

5.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组织、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安置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7事故危害分析、检测与环境评估。

事故发生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8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省安委会的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组织开展。

5.9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省安委会负责终止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委办负责终止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等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报送省安委会。省安委会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6.3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的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2技术保障。

省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4资金保障。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省市县分级负担。

7.5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场所。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建议和规划安排,落实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场所和回收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当地政府应根据需要提供人员避险场所。

7.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修订。

省安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和部门预案,并组织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分别编制修订道路、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港区内、海上及浙江海事局所辖内河水域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应急演练。

省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省安委办应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省安委办应加强与周边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沟通联系。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4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