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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1-0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7-0032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21-07-28 10:38:09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1-0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4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7-0032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21-07-28 10:38: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日期: 2017- 11- 03 19: 1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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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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