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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120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24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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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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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件政策解读文本
  • 日期: 2015- 06- 24 10: 4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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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对公告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39项行政审批事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的事项。共10项,分别为:原由省气象局执行的“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原由省交通运输厅执行的“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原由省、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原由省省交通运输厅执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原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执行的“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省农业厅执行的“品种试验员”“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原由省建设厅执行的“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主实施。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的事项。共16项,分别为:原由省建设厅执行“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原由省水利厅执行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执行的“依法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原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执行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原由省国土资源厅执行的“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原由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执行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执行的“裁判员审批”,原由省公安厅执行的“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原由省、设区市安监部门执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3.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取消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执行的“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查”。

4.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取消的事项有11项,分别为:原由省经信委执行的“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民宗部门执行的“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许可”,原由省建设厅执行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审批”,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执行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原由省文物局执行的“为科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审批”,原由省盐务管理局“食盐批发企业分装小包装碘盐许可”“食盐、其他用盐跨省购销及其进出口业务的许可”,原由设区市、县(市、区)盐务管理部门执行的“异地就近购进盐产品许可”,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盐务管理部门执行的“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原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执行的“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

5.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原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执行的“重要渔业水域围填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许可*”。

(二)调整的8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文件精神,汇总省级部门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共86项。

1.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1项,原由省烟草专卖局执行的“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后,并调整由各设区市烟草专卖部门执行。

2.省级部门下放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分别为:将由省人力社保厅执行的“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中除设立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外的其他省级审批权限委托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将原由省人力社保厅执行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调整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将原由省公路局执行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调整由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将原由省运管局执行的“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省内跨市客运经营许可”调整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将原由省运管局执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条件审查”调整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将省文物局执行的“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执行;将省文物局执行的“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委托舟山市文物部门执行;将省文物局执行的“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以下(含乙、二级)资质许可”中的“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许可”,“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审批”中的“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三级文物审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审核”委托各设区市文物部门执行;将省文物局执行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执行。

3.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69项。其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56项,分别为:省发改委执行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省经信委执行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公安厅执行的“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省民政厅执行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省财政厅执行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行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执行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省环保厅执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执行的“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执行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执行的“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省运管局执行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省农业厅执行的“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设区市农业部门执行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执行的“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省林业厅执行的“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省商务厅执行的“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执行的“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省文化厅执行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设区市、县(市、区)文化部门执行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县(市、区)文化部门执行的“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执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执行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执行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省质监局执行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执行的“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执行的“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执行的“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执行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设区市安监部门执行的“烟花爆竹批发许可”,县(市、区)安监部门执行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省安监局执行的“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执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执行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粮食部门执行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省物价局执行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文物局执行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执行的“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13项,分别为:省公安厅执行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执行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执行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区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行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执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执行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省盐务管理局执行的“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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