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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44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9-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1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53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44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宗教事务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9-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1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53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 日期: 2014- 09- 22 16: 2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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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间信仰在我省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为解决当前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要求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全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各地要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文物、林业、农业和农村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本意见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地要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数量分布、历史沿革、信仰特征、影响范围、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管理组织、资金财产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另行制订。
  (二)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各地应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建关,制止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五)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鼓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倡导民间信仰和谐共生理念,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现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机制,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无违建县”创建活动,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类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应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对于促进民间信仰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创新治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保障,稳步推进。各地要重点在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力度。工作任务重的设区市、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落实工作力量,责任到人;村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工作责任人,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各类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也要相应落实工作力量,确保责任到人。各地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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