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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5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7-2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4〕3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5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7-2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4〕3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 日期: 2014- 08- 15 16: 5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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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总体部署,全面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扎实有效地推进长效管理,从今年起,在全省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三改一拆”行动在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为民惠民,全面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形成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全社会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全面形成,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三、创建标准
  (一)全面推进创建。
  各县(市、区)应积极组织推进“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无违建县(市、区)”,其所辖80%以上的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政府驻地乡镇(街道)须达到“无违建乡镇(街道)”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包括辖区内所有村、社区)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公开处置。
  2.无新增违法建筑。新增违法建筑得到第一时间发现,做到即查即拆。
  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清理整治。
  4.做到即拆即清,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得到及时有效利用。
  5.社会平安稳定。无因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拆除违法建筑和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长效机制。
  “无违建县(市、区)”应全面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防控治理体系,做到“四有”:
  1.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分类处置和综合治理、防控的配套规定。
  2.有健全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有序衔接,实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的全覆盖,依法开展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
  3.有完备的防控体系。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
  4.有规范的农民建房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村级组织土地民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
  四、申报验收
  (一)申报。“无违建县(市、区)”实行申报制。年初,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无违建县(市、区)”创建计划,报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季度,纳入验收计划的县(市、区)对“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自查,经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后,报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履行材料审核、暗访、现场核查、综合评审等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县(市、区)”建议名单,报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公示。“无违建县(市、区)”建议名单经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经省政府审定,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无违建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标准应高于首次评定标准)。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命名。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无违建县(市、区)”评定验收办法由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
  “无违建乡镇(街道)”的创建和验收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组织实施,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落实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总结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导。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乡镇(街道)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政发〔2014〕3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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