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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8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7-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8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4- 07- 25 11: 2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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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现制定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如下: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省发改委总牵头)
  (一)制订实施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
  1.制订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订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
  (二)制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
  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淘汰禁燃区内燃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三)制订实施全省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淘汰小锅炉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四)制订清洁能源发展计划。
  1.制订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能源集团)
  2.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五)提高外购电比例。
  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提高长期外购电比例。(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六)严格节能措施。
  1.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省经信委)
  2.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省环保厅总牵头)
  (一)强化机动车排气监管。
  1.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省环保厅、省公安厅)
  2.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3.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换代,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4.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抓好低速汽车的生产监管,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5.禁止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二)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淘汰。
  1.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2.指导各地出台鼓励黄标车淘汰政策,全省全面淘汰黄标车。(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制订全省油品提升保供方案。
  1.督促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按计划组织供应国Ⅳ、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3.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四)制订公共交通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计划。
  1.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
  2.全省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在用营运公交车淘汰更新或清洁能源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3.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
  (五)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1.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加快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交通治堵工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限行。(省交通运输厅(省治堵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2.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完善城市交通组织。(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治理工业污染(省环保厅总牵头)
  (一)制订脱硫脱硝实施方案。
  全省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镇海炼化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省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所有火电和水泥行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能源集团)
  (二)治理工业烟粉尘。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基本完成全省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经信委、省质监局、省能源集团)
  (三)制订全省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方案。
  1.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2.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油气回收监管。(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3.开展对印染、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生活服务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石化行业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省经信委总牵头)
  (一)严格产业准入。
  1.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2.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3.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4.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5.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二)产业布局调整。
  1.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2.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3.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订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三)制订实施全省落后产能淘汰规划。
  1.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向社会公布。(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四)制订全省清洁生产计划。
  1.对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2.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
  (五)制订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计划。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省建设厅总牵头)
  (一)城市工地及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2.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3.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4.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控制餐饮油烟。
  1.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三)建设烟尘控制区。
  1.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2.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
  3.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4.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四)控制干洗行业废气污染。
  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完成干洗行业废气污染治理。(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五)控制装修废气污染。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省农业厅总牵头)
  (一)制订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1.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现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2.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焚烧监控,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二)控制农业氨污染。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省农业厅、省发改委)
  (三)实施采矿粉尘治理和废弃矿山治理。
  制订实施《矿山粉尘管理规范》和《全省矿山粉尘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所有采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
  (四)实施绿化造林工程。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深入实施“1818”平原绿化行动,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强化保障措施(省环保厅总牵头)
  (一)明确政府责任。
  1.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2.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3.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各负其责,制订实施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二)严格督查考核。
  1.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实行约谈。(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
  3.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
  4.每月公布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省环保厅)
  5.制订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6.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省监察厅、省环保厅)
  7.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三)完善政策制度。
  1.加快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订《浙江省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
  2.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3.制订实施餐饮油烟管理规范。(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制订实施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管理规范。(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5.制订实施矿山粉尘管理规范。(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6.落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7.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省编委办、省环保厅)
  8.加大环境监测、监管、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9.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省环保厅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四)强化激励机制。
  1.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浙江银监局)
  2.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3.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的监管。(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4.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5.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6.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7.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8.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9.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10.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11.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12.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3.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14.组织落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政策,研究本省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五)强化监管执法。
  1.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
  2.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3.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六)加强预警应急。
  1.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省环保厅、省应急办、省气象局)
  2.实施《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视情渐次采取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蔓延。(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应急办、省气象局)
  (七)强化科技支撑。
  1.组织开展大气雾霾治理重大课题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解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
  2.加强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信息、应急及监察等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
  3.建成机动车排气监测和信息管理监控平台。(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4.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
  5.落实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八)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

浙政办发〔2014〕8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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