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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4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4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14- 04- 09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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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应急结束
  5.13应急调查与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2重大地震灾害
  6.3较大地震灾害
  6.4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制度建设保障
  8.5社会动员保障
  8.6基础设施保障
  8.7避难场所保障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制订与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灾害和省外发生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省指挥部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地震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总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保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省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省地震局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省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省军区所属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总队等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外省救援力量展开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
  2.1.4省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省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由省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2.1.5专家咨询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抗震救灾专家组由省地震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1.6省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省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新闻管理等工作组。
  2.2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省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省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省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省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预案的规定。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省级层面应对工作分别启动I、II、III、IV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省地震局等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省地震局等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当地震灾害事件超出灾区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并信息共享。省地震局组织开展震情跟踪监测与会商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20分钟内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我省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
  (2)我省境内人口密集或特定地区(水库区)发生2.5级以上地震;
  (3)毗邻省份(含台湾省)发生5.0级以上地震;
  (4)周边海域发生6.5级以上地震;
  (5)邻近国家发生7.0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报省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省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国土资源、水利、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做好信息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省政府。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外办、省台办、省旅游局,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省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5.12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3应急调查与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等单位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省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省军区、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省通信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省级应急处置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地震应急I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由省指挥部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设立各专项工作组,派出现场指挥部。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当国务院启动国家地震I级响应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省指挥部组织实施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保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部署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
  6.1.3.1省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省地震救援总队、省特种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做好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国务院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信息;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3)请求中国地震局及毗邻省(市)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14)其他重要事项。
  6.1.3.2省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省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协调国外、省外支援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经会商核实后,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
  (8)完成省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重大地震灾害
  6.2.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省级应急处置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部署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6.2.2.1省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视情派遣省地震救援总队、省特种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救灾信息;
  (13)视情请求中国地震局和毗邻省(市)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14)其他重要事项。
  6.2.2.2省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省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接收、指挥、调度外省支援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经会商核实后,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
  (8)完成省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较大地震灾害
  6.3.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2省级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省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视情派出省地震救援总队、省特种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视情请求毗邻省(市)地震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5)根据需要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协调非灾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6.4一般地震灾害
  6.4.1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4.2省级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省地震局提出的应对措施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成员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出省地震救援总队、省特种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地震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单位参与编制。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地震救援、公安消防(综合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卫生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有关科研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灾情共享机制。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级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省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有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8.6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省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浙江海事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7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地震、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省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省政府;省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省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省地震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协助当地政府工作。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省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5)传言发生地的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省地震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9.3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省地震局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啸预警信息,判定海啸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向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2)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地震、发展改革、民政、安监等部门,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3)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省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军区:迅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并统一协调驻浙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遂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险、工程抢险、核化救援等任务;协调救灾保障机场与飞行管制等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3)省武警总队:参与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组织指挥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省指挥部指示。
  (4)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5)省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提高地震监测及信息处理能力;参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
  (6)省经信委: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
  (7)省教育厅: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课题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8)省科技厅: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9)省公安厅: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10)省民政厅: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接受民政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外省支援经费。
  (12)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和收集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指导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监测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地质灾害险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13)省环保厅: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漏(含核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14)省建设厅: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重大建设设施安全评估;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害损失评估。
  (15)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16)省水利厅: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对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7)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生猪、食糖储备的调拨工作,帮助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工作;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18)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19)省审计厅: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审计。
  (20)省外办:接受和安排到我省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21)省质监局:加强灾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2)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23)省安监局:按要求派出安监救援队伍,加强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2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5)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处置海域地震引起海啸的相关事宜。
  (26)省旅游局:疏导灾区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27)省粮食局: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28)省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
  (29)省消防总队:派出地震救援队队员,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省指挥部指示。
  (30)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迅速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省指挥部,并及时续报。负责提供灾前和灾后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提供抗震救灾所需基础地理资料。
  (31)浙江保监局:组织和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32)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33)浙江海事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水、涉外事务。
  (34)省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
  (35)省电力公司:对灾区内所属企业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36)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及指挥系统的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37)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对被毁坏的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8)杭州铁路办事处: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9)团省委:协助省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各项工作。
  (40)省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附件2


省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安监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及铁路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旅游局、省粮食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保监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海啸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武警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涉外事务组。由省外办和省民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台办、浙江海事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8)震害评估组。由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浙江保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新闻管理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牵头,省民政厅、省外办、省地震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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