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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3-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51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3-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3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日期: 2014- 03- 25 16: 0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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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2.2市、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启动
  3.4预警发布
  3.5预警变更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2省级应急响应
  4.3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4.4信息公开
  4.5区域联防联动
  4.6响应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以上、之间、大于的含义
  7.2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制订与实施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建立全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落实本领域污染减排措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根据本地区政府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大气重污染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大气重污染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区)政府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大气重污染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合力。
  (4)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加强重要监测设施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城市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应急响应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减少污染程度。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负责全省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环保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省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2.1.2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省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省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省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
  省指挥部在省环保厅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省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省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省级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大气重污染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省指挥部指示,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地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联系省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
  (11)负责建立省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2)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环保厅:承担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
  (2)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省环保厅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省委宣传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4)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执行大气污染企业限产应急措施;指导协调省内电力运行调度,增加采购省外电力;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执行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省公安厅:负责制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省建设厅:负责制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执行扬尘防控措施;指导各地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地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查各地实施控制秸秆焚烧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查各地做好大气重污染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查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市、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各项措施。
  2.3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省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指挥部组建,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联系。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该市国控评价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辖区内省控评价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
  (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
  (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城市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3预警启动
  3.3.1省级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省内三个以上相邻的设区市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启动省级相应级别预警。
  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根据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开展省内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大气重污染的趋势分析和评估,趋势分析和评估的重要信息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并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同时通报可能出现重度以上大气污染的城市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相关预警和应急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
  3.3.2市、县(市、区)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各市、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4预警发布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综合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分析预测大气质量。如预测可能持续出现重度污染以上天气,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或环保部门及时向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1)省级预警发布
  省级预警由省指挥部发布,具体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落实。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主任签发;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报请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省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www.zjepb.gov.cn)、官方微博(@浙江环保)、官方APP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四是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五是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大气重污染预警短信。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和城市未来1天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2)市、县(市、区)预警发布
  各市、县(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或授权其办事机构发布本地区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5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省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省级应急响应
  4.2.1省级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省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发布省级预警;
  (2)出现超出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出现需要由省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4.2.2省级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省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省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市、县(市、区)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发布蓝色预警,启动IV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响应措施
  采取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旨在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本预案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在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原则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具体措施。条件成熟时,可制订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4.3.2.1IV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b.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c.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b.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c.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d.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3.2.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b.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c.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d.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e.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f.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g.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b.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
  c.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d.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
  e.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15%;
  f.加强交通管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4.3.2.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a.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b.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c.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d.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e.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f.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g.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h.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i.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a.进一步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b.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
  d.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等措施减少污染排放30%;
  e.加强交通管制,实施机动车限行,采取控制机动车行驶时间、区域和数量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校车、运输农副产品车等除外)。
  4.3.3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4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5区域联防联动
  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依托长三角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省(市)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区域协作。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密切与周边省(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大气重污染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当城市大气污染受外来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相关省(市)提出污染减排的支持意见和建议,区域协作共同减缓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4.6响应终止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经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由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或环保部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总结评估
  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政府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加强协调,督促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手机信息。
  建立各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7附则
  7.1以上、之间、大于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7.2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省指挥部组织监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订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执行监督组对有关部门、各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有关部门、各地的考核。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预案制订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见原件下载):1.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流程图

浙政办发〔2014〕3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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