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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1169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2-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06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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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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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 2014- 02- 20 17: 5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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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省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条 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管理工作。授予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五条 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条 省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省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推荐从严控制。

第十条 省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每五年评选一次。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人物和集体,经省政府决定,可即时授予省劳动模范或省模范集体称号。

第十二条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省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1.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安监、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征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并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要征得当地县级以上新经济与新社会管理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

2.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审计等部门同意。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对推荐人进行初审,省各产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和产业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产业工会汇总上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推荐考察。推荐名单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并组织考察,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提交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被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市级主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四)审议批准。经公示如无异议,推荐名单报省政府和命名表彰部门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命名表彰时,由省政府颁发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个人,省政府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办部署开展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根据国家评选通知要求,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表彰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抄送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表彰对象纳入省劳动模范管理序列。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对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的待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省劳动模范,不断提高和改善省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第十六条 省劳动模范(含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除一次性荣誉奖励外,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省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作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机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省级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省劳动模范名单;

(二)研究制订全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三)研究决定全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总工会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开展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省劳动模范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省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检查有关省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省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宣传省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省劳动模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作为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省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职能。要建立健全评选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模范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劳动模范因工作调动人事隶属关系变化的,应执行当地或所在单位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省劳动模范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或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必须逐级上报至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其他省(区、市)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经确认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省,按我省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省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 省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的;

(二)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市或省产业工会向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省政府和荣誉称号授予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和省产业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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