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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48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2-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48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2-0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4- 02- 14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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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制定的《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
  省总工会

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汇聚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社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谱写“中国梦”浙江篇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模范集体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推荐从严控制。
  此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500名,省模范集体100个。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方面以及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四大建设”,推进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浙江和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浙江精神,践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市级劳动模范的基础荣誉。
  省模范集体: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推荐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兼顾各行各业。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推荐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原则。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业绩卓著、社会公认。
  本次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名额,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不低于50%;科教人员不低于15%;农业人员不低于1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8%;妇女不低于25%;外来务工人员不低于5%;少数民族和非公企业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考虑被
  (二)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农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推荐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由推荐单位在按规定上报正式名单前两周,向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预报。各市在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除符合省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外,要求所在单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国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推荐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的,须经过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安监、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非公企业出资人的,还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两新”工委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公务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企业集体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并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
  各市上报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负责人推荐名单,各增加一个备选名单。
  (四)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市和省产业(局)工会为单位上报名单。各市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公示后的推荐名单及详细事迹材料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抽查后,送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省级媒体上公示,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议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表彰。
  四、奖励
  被评为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办理(联系电话:0571—85117602;传真:0571—85114474)。

浙政办发〔2014〕17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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