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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63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0-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55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19-03-07 16:02:22
索引号: 000014349/2014-77763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10-0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4〕1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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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 日期: 2014- 10- 15 09: 5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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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实施以来,全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相比较而言,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短板”,服务体系尚不完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保教质量亟待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为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6年,基本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努力减少未定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2%以上,建成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一支稳定、合格、专业的幼儿师资队伍,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85%左右。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提升科学保教水平。
   (二)年度任务。
    2014年,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区域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全面启动无证幼儿园清理规范工作,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6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8%以上,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70%左右。
    201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7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80%左右。
    2016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2%以上,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85%左右;基本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完善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计划生育政策完善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等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超前谋划区域学前教育布局,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按照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把幼儿园作为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建设重点放在乡镇以下规模较大的村、城乡结合部和城镇新增的居民区,合理规划建设乡村幼儿园或村幼儿教学点,着力解决就近入园、方便入园问题。
    2.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根据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3.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网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的辐射和指导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能力素养。采取多种方式,吸引不同投资主体,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农村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行乡镇中心幼儿园与其分园或教学点在经费使用、设施设备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4.推进学前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园、城乡共同体、连锁办园、强弱结对帮扶等模式,推广实施“四统一”(即教师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配置、质量统一评估)等有效工作机制。大力引导和鼓励城镇优质幼教资源向农村地区延伸,到农村设立分园、教学点。鼓励新建幼儿园和小区配套幼儿园采用“名园+新园”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建设标准》,防止新建公办幼儿园超标准建设。
   (二)切实推进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通过公开招聘,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配备比例。严格准入,加强培训,合理分流,着力提高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比例。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2.扩大师资来源。科学制订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继续扩大本、专科招生规模。完善高校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学历或者转专业的相关政策。采用委托定向培养等方式,补充农村学前教育师资。
    3.强化教师培养培训。支持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到2016年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5%以上。制订幼儿教师队伍培训规划,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通过开展多元化园际教研、园本教研等途径,全面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加强幼儿教师的从业规范和师德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资质合格的幼儿教师队伍。
    4.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逐步缩小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收入差距。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6年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三)大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1.各地要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促进不同体制幼儿园协调发展。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惠性资源的布局和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大力引导并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聘、教师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2.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制度,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提升质量水平。除政策优惠和资金奖补外,可以通过派驻公办教师、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各地要在2014年年底前制订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
   (四)加大对幼儿园的治理力度。
    1.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改造提升。各地要在全面排摸辖区内薄弱幼儿园现状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改造薄弱幼儿园名单,登记造册,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逐园制订改造提升计划,保质保量完成薄弱幼儿园改造任务。
    2.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分类登记造册。从安全隐患严重、办园水平低下的无证幼儿园着手,明确清理整顿目标,制订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整改审批一批、规范改造一批、取缔停办一批、规划新建一批等方式,疏堵结合,稳妥处置好无证园取缔后幼儿入园等问题,确保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任务按时完成。
    3.强化安全规范。各地要完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的相关规定。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五)着力提升保教质量。
    1.提升科学保教水平。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深入研究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规范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管理。坚决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搞“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2.加强等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按照我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引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幼儿园加快升等晋级步伐,提高办园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努力培育一批质量高、品牌好、群众满意的民办幼儿园,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3.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依托专业评估机构和高校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研究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
   (六)完善困难群体入园资助机制。
    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提高资助标准。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资助开展情况,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对资助政策在省政策基础上有扩面的地区,适当予以奖补。
    2.积极推进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幼儿园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轻度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在残疾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
   (七)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
    1.增加政府投入。要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除继续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外,重点解决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和改善幼儿教师待遇问题。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市、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和提升民办学前教育办学质量等工作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继续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基本建设,积极争取将欠发达地区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列入国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投资计划。
    2.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经费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开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限制。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强化幼儿园收费信息公开。
    3.进一步拓宽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努力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制订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支持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公民个人等捐资助园和投资举办学前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对发展当地学前教育负主要责任,承担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的规划责任、投入责任、监管责任和推进均衡服务的责任,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订当地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规划,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
   (二)推进综合改革。按照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要求,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制定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列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地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绩效评估、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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