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476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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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01-17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4〕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4-7774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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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计划生育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01-17 | ||
发文字号: | 浙政发〔2014〕1号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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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自2014年1月17日起,在全省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做好与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及时研判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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