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其他文件 > 省政府文件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196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11-19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9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196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11-19
文号: 浙政发〔2012〕9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命名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的决定
  • 日期: 2013- 01- 17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等5个县(区)高度重视扶残助残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紧密结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着力健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全方位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广大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经组织复查验收,省政府决定补充命名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平阳县、金华市婺城区为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争取更大的成绩。全省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参与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命名第二批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的决定.CEB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