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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15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7-05
文号: 浙政办发〔2012〕7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15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7-05
文号: 浙政办发〔2012〕7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2- 08- 20 16: 2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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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将《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及时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抓落地、出实招、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制定工作。(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法制办配合)
  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负责)
  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等分工负责)
  (五)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督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外办、省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等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应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各地区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中小企业局、浙江电监办、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宁波保监局分工负责)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机械化改造。(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负责)
  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牵头,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安监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负责)
  抓紧完善校车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安监局负责)
  (十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督促各地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督促各地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十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负责)
  研究制定充填开采规定。(省安监局负责)
  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浙江电监办、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省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浙江电监办、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浙江电监办负责)
  (十六)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督促各地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安监局配合)
  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建设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
  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牵头,浙江电监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分工负责)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分工负责)
  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省人力社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浙江保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配合)
  (十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督促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各地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牵头,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浙江银监局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社保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省安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消防总队、省应急办负责)
  督促各地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应急办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应急办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省安监局牵头,省应急办、省消防总队、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省安监局牵头,省应急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消防总队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省安监局牵头,省应急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浙江电监办等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四)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浙江海事局、浙江电监办、省消防总队负责)
  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省教育厅牵头,省安监局、省消防总队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省安监局、省人力社保厅牵头,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加强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省委组织部、省安监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分工负责)
  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十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督促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督促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发挥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督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等负责)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综治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八)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消防总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安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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