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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27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1-11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10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27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1-11
文号: 浙政发〔2011〕10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日期: 2012- 07- 14 22: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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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构建惠及全省人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加快体育强省建设进程,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国发〔2011〕5号)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切实保障广大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按照加快建设体育强省和实现体育现代化的要求,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素质和生活品质为目标,不断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广大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二)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即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达到全省总人口的35%以上。
  (三)全省城乡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基本要求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超过90%。
  (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5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现城市社区、行政村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全覆盖;努力实现各类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100%,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70%以上。
  (五)全面发展社区体育、农村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少数民族体育,不断满足各类人群的体育健身需求;全面推广广播操、工间操制度,引导群众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完善社区体育组织网络和体育社团建设,巩固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和农村体育俱乐部创建成果,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全省所有县(市、区)建有体育总会及各类体育社团,城市社区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体育组织全覆盖。
  (七)大力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非奥项目教练员、裁判员等基层体育骨干培训,到2015年,全省培训基层体育骨干6万人以上,其中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总人口的2‰以上,业务素质和技能得到较大提升;大力加强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到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志愿服务活动普遍开展。
  (八)大力推进学校“阳光体育运动”,重视幼儿体育,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参加体育锻炼1小时,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九)深入开展体育创强争先工作,到2015年,力争全省3个市和60个以上县(市、区)达到体育强市、体育强县(市、区)标准,60%以上的镇(乡)、街道达到体育强镇(乡)、先进街道标准,全面普及小康体育村(社区)。
  (十)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推进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建设,加强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服务,建立和完善省国民体质基础数据库。关注国民体质健康问题,大力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不断提高科学锻炼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和创新体育社会管理,大力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公民健身权利。
  (二)加大群众体育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体育意识,形成浓厚的体育氛围,使体育锻炼成为广大群众自觉的、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促进体育健身与旅游、休闲、娱乐有机结合,推动体育健身向体育旅游、体育休闲、体育娱乐升级发展。充分发挥浙江丰富的山水自然资源和海洋资源优势,大力构建具有“国际性、品牌性、特色性”的四大体育休闲生活圈:浙中地区构建钱江水系和京杭运河体育带、浙西地区构建山地特色体育休闲基地、浙东南地区构建海洋体育健身区、浙北地区构建环太湖全民健身圈,为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服务。
  (三)广泛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全民健身日”和“全民健身月”为载体,通过片区联动、区域联动、全民健身展示、群众体育节、运动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推动群众体育的普及和开展。不断完善全民运动会制度,办好省体育大会、省海洋体育运动会、省体育社团运动会、省社区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赛会。大力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积极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四)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大力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加强体育教学的同时,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组织开展篮球、足球、排球中学生联赛、校园足球及田径、游泳等学校体育基础大项和适合学校开展、学生参与的相关体育项目,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办好各级体育特色学校。抓好“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五)大力发展基层体育事业,夯实体育强省建设的基础。以体育强县(市、区)、体育强镇(乡)创建为抓手,促进区域体育的全面发展;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深入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扎实推进小康体育村、村级体育俱乐部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
  (六)加快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建设,增强全民健身的组织能力。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的作用,加强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村级体育俱乐部、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休闲体育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竞赛表演等活动。
  (七)积极推进基层体育骨干队伍建设,提高全民健身的科学化水平。通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和非奥项目发展培训基地,不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类运动项目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体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
  (八)加快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建设,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积极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完善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服务体系,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充分发挥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的作用。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积极探索国民体质测定与科学运动选材的结合,实现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基层综合服务中心的有效融合。着手开展全省国民体质健康等级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全民健身法制建设。抓紧做好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工作。结合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实际,继续加强地方体育立法,制订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监管。
  (三)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视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在全省建成一批面向广大群众、适合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全民健身中心。结合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对公众开放,大力改善全民健身条件,重点支持省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体育休闲公园的建设。
  (四)不断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努力实现各类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建立和完善经费补偿、体育设施责任保险等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不断提高社会体育设施开放率;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教学秩序为前提,积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五)加强全民健身信息、科研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出版一批高质量的全民健身科普图书、培训教材、音像制品,提高公民体育健身的科学素养。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鼓励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完善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工作。积极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
  五、组织实施
  (一)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强化统筹协调,高度重视全民健身事业。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实施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实施成果。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效果评估考核机制。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省、本地区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县(市、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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