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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296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5-07
文号: 浙政办发〔2012〕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21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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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5-07
文号: 浙政办发〔2012〕4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21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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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2- 05- 07 13: 0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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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2〕58号)要求,现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92号)部署,我省被列为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重点开展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两项改革。为顺利推进全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我省水利管理服务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重点围绕两项改革试点任务,着力推进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大规模水利建设管理能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和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力争到2013年,基本建成制度健全、集约高效、市场规范、监管全面、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权责明确、管理长效、经费落实、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使水利管理服务更专业、更规范,逐步向现代化迈进,努力实现我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生为先,优化服务。以服务基层和农村为重点,着力提高水利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缩小城乡水利公共服务差距,努力让全省人民长期共享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成果。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步调,认真组织实施水利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水利改革,特别是提高改革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率和支持率,顺利推进水利改革进程。
  三是坚持分类分步,重点突破。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水利改革政策措施,引导和指导各地水利改革分类推进、重点突破。同时,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逐步扩大改革范围、推广改革成果。
  二、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1.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在完善和规范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制的基础上,针对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管理跟不上的状况,积极推行相对集中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履行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并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水利建设项目类型多、任务重的县(市、区),县级项目法人可组建若干工程项目部,分担建设管理职责。县级政府应建立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发改、编制、财政、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组成。设区市本级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
  2.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农民自治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受益农民在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喷微灌、分散式农村饮水工程等小型和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推行农民自治的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方案经村委会提议、村民代表会决议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执行过程和实施结果要予以公示。省水利厅要研究制订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3.探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研究确定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审批设立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
  4.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约束机制。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具体分级责任和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研究制订。市、县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水利建设任务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5.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完善落实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在浙江境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全面实施在浙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管理机构,探索集约化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能,按照集约管理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延伸工程管理范围,重组和完善工程管理机构,探索按区域、流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2.推广管养分离,试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每个设区市市域内要探索成立(认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鼓励已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建维修养护企业,积极对外参与物业管理。各设区市选取一个试点县(市、区),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分离,试行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绩效。
  3.落实“两项经费”,构建长效化管理。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与维护经费保障机制。“两项经费”要严格按定额测算,确保足额到位。
  公益性(含准公益性)工程维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维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实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
  4.健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安全管理检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制度,健全分类工程管理技术要求和安全监管办法。修订工程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相关标准,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推进工程管理规范化。
  (三)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调查,全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责任,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确定或者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水利工程管护主体。鼓励“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可组建灌区、圩区等共同受益区为单元的农村水利会或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范围实行区域集中管理(含委托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对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域)水利站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2.落实管护经费,建立管护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流域(区域)水利站或乡镇(街道)水利站汇总编制工程维修养护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财政等部门审批通过后,纳入县级补助项目,由村委会组织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养护。
  3.创新管理体制,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效能。探索水电站群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提升农村水电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平。鼓励发展专业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发挥骨干水电站或行业协会优势,形成与我省农村水电运行维护需求相适应的市场网络。开展以小流域或乡镇(街道)为单元、人才技术共享平台为依托的联合运行、集中管理型农村水电站群试点,提高水电站群综合能效。
  (四)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1.完善基层水利机构管理体制,强化公益性职能。
  (1)健全服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县域内流域(区域)水利站“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结合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乡镇(街道)设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与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落实流域(区域)水利站或综合设置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的水利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水利工作顺利开展。基层水利机构承担农村水利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具体从事管理范围内水资源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的实施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流域(区域)水利站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其人事、经费和考核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充实基层水利员队伍,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村水利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特点,对基层水利员队伍进行定编定岗。原则上按平原和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配1人,丘陵和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配1人,从紧掌握。基层水利员编制由县级统筹解决,落实相关经费。
  (3)严格准入门槛,建立首席水利员制度。新进水利员在具有水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中公开招考,水利员队伍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达到70%以上。开展首席水利员推选活动,改革期内在全省选拔100名左右首席水利员,将其培养成行业公认、技术领先、热心服务、业绩突出的基层水利机构领军人才。通过首席水利员评选,带动水利员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优化队伍结构和素质,促进专业化和专职化。
  (4)开展标准化建设,创新运行机制。开展基层水利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配置,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内容,改善基层水利机构服务条件。利用专业优势,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2.完善村级水利工作队伍,加强村级水利公共管理和服务。
  (1)建立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村级农业服务站点,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协助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做好村级涉水事务的管理和服务,解决农村水利“最后一公里”的管护和服务问题。村级水利(水务)员主要承担防汛减灾、水事调解、工程巡查、河道保洁、灌溉放水、饮用水管护、水文代办等公益服务工作。村级水利(水务)员组建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充分听取和吸纳乡、村意见,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要选聘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村民公认公道办事的村民为村级水利(水务)员,具体由村委会报经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聘任。加强对村级水利(水务)员的业务培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提高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素质。基层水利机构要根据村级水利(水务)员管理和服务的特点,加强对村级水利(水务)员的工作考核。
  (2)大力推广农民群众自我管理、合作用水等组织形式。鼓励和引导各地根据区域实际情况,以灌区、圩区、行政村或若干受益村等为单元组建农村水利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村级涉水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台账。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接受基层水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村民的监督。
  (3)加强水文代办员队伍建设。为保证水文代办员队伍长期稳定,水文代办员纳入村级水利(水务)员范畴。各级水文机构要加强对水文代办员的指导与管理,提高水文测报工作质量。
  3.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全面增强基层防汛防台能力。
  (1)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指挥部为单位,以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基层防汛防台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乡镇(街道)防汛防台行政责任人,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乡镇(街道)设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与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责任区网格由行政村(社区)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管理。
  (2)建立基层防汛防台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基层防汛防台组织责任、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等体系的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调整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完善监测预警设施,健全基层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避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危险区域,及时调整安全区、警戒区、危险区和群众转移线路;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巩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成果,不断提升基层防灾减灾能力。
  三、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水利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建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试点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农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水利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在水利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省级加强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编制部门要落实机构及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应的人才保障措施,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统计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根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按季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并在全省通报,予以相应奖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对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宣传效果,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加快水利改革的认知度和关注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水利改革。


  附件: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进度安排与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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