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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51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5-18
文号: 浙政发〔2012〕4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2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时间: 2021-01-13 10:52:42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351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5-18
文号: 浙政发〔2012〕4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2-0028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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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 日期: 2012- 05- 18 09: 4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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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我省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政在加强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社会形态和利益格局深刻变革,城乡居民利益诉求日趋多元,提高生活质量、获求公平机会、实现全面发展的愿望更为迫切。但是,现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管理服务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服务和促进国防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改进和优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做好民政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针对现阶段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的实际,充分认清加强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
  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为目的,以实现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开创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保持民政工作整体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找准民政定位,把握民政规律,落实民政政策,发挥民政作用。
  2.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存权、发展权为重点,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更加注重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强化政府职能意识,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
  4.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进一步提高民政政策创制能力和水平,统筹城乡、区域民政工作,全面推进民政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夯实基层民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基础。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完善适度普惠民生保障体系。坚持公平、普惠、均衡的发展导向,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慈善等民生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以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基层民主参与为基本形式,权利义务清晰明确、运行规范有序的基层民主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得到更好发挥,社会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
  ——建成覆盖城乡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协同机制,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各类社会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三、整体提升城乡一体的民生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民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以困难群众、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为重点,完善惠及全省人民的民生保障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推进社会福利适度普惠。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到2015年,全省每百名老人平均拥有床位数3张。加快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有效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孤残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与精神病患者福利服务水平。省、市、县(市、区)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保障残疾职工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比对平台。深入推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完善专项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加大重特大病救助力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提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敬老院专业化管护水平。到2015年,全省实现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平均标准的75%,医疗救助人均筹资达到15元以上。
  (三)加强综合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健全综合减灾救灾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指挥、信息通讯、物资储运、避灾安置网络,规范基层救灾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深入开展城乡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和调配机制,确保灾后12小时紧急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到2015年,各市、县(市、区)均建有一所避灾安置中心,全省避灾安置场所可容灾民总量达到300万人以上。
  (四)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支持各类社会慈善组织发展,加快培育覆盖城乡社区的慈善组织网络。推动完善慈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慈善救助项目化,着力提高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稳步扩大发行规模,确保福利彩票安全健康运行。加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服务项目力度,健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
  四、深入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创新
  充分发挥民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一)不断深化基层民主自治。进一步加强以社区(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社区(村)治理结构。深化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托社区监督委员会、协商议事会等载体,拓宽基层群众自治有效途径,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与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保障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完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实现城乡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服务功能。建立以市、县服务热线为标志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统一标识、号码。建立行政性事务社区准入制度,完善有效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需求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志愿服务。到2015年,城乡社区志愿者分别占社区居民10%和5%以上。
  (三)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培育发展与依法监管并重,推进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推行备案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机制,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落实省、市、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责任,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及时查处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面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城乡社区和有条件的各类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和岗位。大力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使用、激励等制度。健全省、市、县(市、区)社会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到2015年,全省拥有专业社会工作人才10万人。
  五、进一步加强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充分发挥民政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作用,加快形成优待原则充分体现、优待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工作格局。
  (一)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加大扶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力度,推进军地在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领域深度融合。以新一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为契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二)加强优抚褒扬工作。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进一步完善优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优抚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健全医疗保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全面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保护工作。深入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认真贯彻中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重大决策,着眼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健全城乡一体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制度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和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进一步完善军休安置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军供保障体系现代化建设。
  六、着力优化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充分发挥民政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划体系。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优化全省城镇发展的空间布局,加快小城市和中心镇培育,加强中心村建设,加快形成市、县(市、区)和乡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梯度有序的行政区划体系。建立行政区划调整评估论证机制,审慎稳妥适度调整行政区划。全面完成第二轮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任务,健全“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
  (二)提高城乡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修订实施《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完善各市配套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完成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全面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利用转化工作,加强地名志(图)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使用。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快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民的惠民殡葬制度,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墓葬免费服务惠及城乡低收入群众。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殡仪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监管,推行生态葬法,倡导文明治丧,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殡仪服务的需求,依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四)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实施主动救助,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本消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深化救助管理和婚姻收养登记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创建国家等级单位活动。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逐步建立儿童收养评估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民政管理体制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领导有力、组织健全、权责清晰、协调顺畅的民政管理体制和城乡互通、开放、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民政事业发展。
  (二)加强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坚持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导向,提高民政政策创制水平,推动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发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士兵安置、福利企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鼓励探索民政执法综合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民政执法责任。加大民政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新(扩)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民政康复中心,加快构建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民政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制订救助、养老、社区、婚姻、殡葬等社会服务标准。
  (三)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投入,健全稳定可靠的民政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和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
  (四)大力弘扬民政优良作风。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竭诚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创新本领,提高民政为民解困、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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