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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287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4-12
文号: 浙政办发〔2012〕4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20-12-21 1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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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4-12
文号: 浙政办发〔2012〕4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20-12-21 11:44:3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 日期: 2012- 04- 12 15: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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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以加强预防、落实责任、规范秩序、创新管理、提升保障、强化基础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各企业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试点,构建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事故防范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制订完善工作方案,量化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和服务,与各设区市政府密切协作,共同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提高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二)切实加强源头防范与管理。继续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制度、综合督查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源头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保障地下各类输送管道安全。

(三)深化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保证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设备安全的基本条件。以长途客运、校车安全、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管理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整治超速、超载、超限以及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事故多发点段、重点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隐患排查治理。

(四)加强其他行业领域的重点防范措施。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治,着力消除火灾隐患。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及安全设施配备,提高渔船安全适航性能。认真开展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坍塌、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工作衔接,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产生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露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和安全监控。深入开展冶金煤气、受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金属抛光粉尘等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机械制造(船舶修造)、农业机械、水上交通、建材、轻工、电力、农机、林业、水利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地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镇(街)、村(居)和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究。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肃事故查处,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和查处结果,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对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实施“回头看”,对不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责令纠正并督办落实。继续强化安全诚信的激励和制约措施,按照“守信激励、失信制约”的原则依法对企业采取奖惩措施。

五、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

(一)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加快修订《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研究制定有关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依法继续严厉打击治理道路交通、海洋与渔业、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和开展安全科技项目研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广泛应用。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继续做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继续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防碰撞系统,推进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工程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继续推广应用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技术、中深孔爆破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监控、尾矿干堆技术及尾砂利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成果。

(三)提高安全救援能力。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事故引发事故灾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一)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推动、政策激励、企业自愿”的原则,引导企业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继续抓好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区域”培育工作,努力扩大安全标准化实施覆盖面,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基础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县(市、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拓宽安全生产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队伍,不断探索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模式。继续巩固和深化“百千万”安全服务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把服务贯穿于安全监管的全过程。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地、本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或者意见建议及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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