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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296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7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1296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79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2- 10- 29 17: 0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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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和减轻农民负担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全省农民负担总体在保持较低水平的基础上继续减轻。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责任意识有所淡化、监管力度有所弱化,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依然存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规范、支农政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目标,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为主线,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集“宣传教育、源头防范、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目标考核、维权援助、责任追究”于一体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着力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延伸,确保新时期包括农民个体、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在内的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确保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不发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项目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包括调整、清理及取消)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由省财政、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是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将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记入收费公示牌予以公示,深入推进农民负担“阳光化”监管。
  (二)严格规范涉农收费行为。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禁将涉农公共服务项目由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对农村义务教育,要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按成本合理控制饭菜价格。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对试行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要在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住房困难农户宅基地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宅基地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规范涉及村级组织的收费行为
  (一)加强涉及村级组织收费的源头监管。全面建立和落实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与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度。向村级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要求的捐款、赞助等,村级组织必须经过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开展一事一议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街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订阅党报党刊的规定,严禁各地、各部门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或强行征订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欠发达地区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1500元、2000元、2500元,其他地区年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分别为3500元、4000元、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三)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和转嫁各种形式的费用。除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一律不得向村级组织收费、报销相关费用或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应由政府全额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政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准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不准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捐助、赞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采取村规民约违规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级事务。
  四、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严格执行筹资筹劳标准。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项目需农民投工筹劳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禁止用自愿名义以资代劳变相向农民筹资。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每年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规范筹资筹劳操作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坚决纠正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民主议事机制。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建立日常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审计、公开等制度,强化监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涉农负担监管
  (一)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公开力度,对惠及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政策规定和普惠型补助补贴政策,要开辟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确保农民知晓。将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内容,建立健全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全面建立“三年轮回大排查、信访举报必须查、预警问题立即查”的农民负担日常巡查机制,建立重点问题、重点对象定期回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落实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确保受理及时、督办得力、查处到位。加强农民负担案件线索的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和薄弱环节,严防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三)重点治理涉农负担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省里确定问题突出、农民信访较多的县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县,各地根据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综合治理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农民建房等领域乱收费,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行为。各级涉农收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治理措施,切实防止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的涉农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坚决予以撤销;违反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违规违纪款项和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的各类费用,坚决予以及时退还;对截留、挪用的惠农政策资金要严肃查处并及时退还;对依法应予减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费,应及时减免;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强行捐资、超额收取、强行以资代劳的资金应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应按当年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和涉农收费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年度专项考核,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与涉农收费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运转协调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能,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本意见下发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村级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三)适用范围。
  1.筹资筹劳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户外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环境卫生、公共绿化、饮用水工程、照明路灯、文化中心、沼气供能等。
  2.对符合当地农村建设规划、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开具和建立。
  4.除因防洪、抢险、减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强行以资代劳。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应由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集体公益事业的项目。
  4.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5.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个人受益的建设项目。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三)工价标准。每年初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村民委员会必须进行公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资金劳务筹集对象和方式、减免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方案和决议的会议记录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申请财政奖补。
  (四)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低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票数通过后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1.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用惠农补贴资金抵扣或其他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2.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3.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4.建设项目管理。县、乡镇、村都要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库,将近3年内需要实施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按照村民需求程度、工程施工进度等进行排列,便于统筹管理。积极探索“一次议事、分年实施”的民主议事方式,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近3年内的一事一议项目可集中一次提出进行民主决策。
  (二)使用监督。
  1.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实施主体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3.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各级财政要积极给予资金补助。财政奖补要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遵循民主决策、先建后补、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农民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经济投入为支撑、社会捐助为补充、财政奖补为推动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力度,强化项目工程和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浙农经发〔2011〕4号)精神,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
  (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依据。同时要推进筹资筹劳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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