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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1-71346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9-28
文号: 浙政办发〔2011〕1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1-0074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7-11-22 16:04:37
索引号: 000014349/2011-71346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1-09-28
文号: 浙政办发〔2011〕1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1-0074
有效性: 废止
废止时间: 2017-11-22 16:04: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1- 09- 30 13: 0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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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实施蓝色屏障行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海陆一体、人海和谐,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价值和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筑坚实的蓝色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沿岸陆域污染整治,初步完成主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海域面积力争达到15%以上,沿岸海域水质保持总体稳定;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景观保护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海洋生态服务效益有所显现;滩涂、海域、海岛资源的集约利用能力不断增强,港湾、海岛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清洁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力争把浙江沿海和海岛地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蓝色示范区域。
  (三)基本原则。
  —— 坚持陆海同步,标本兼治。统筹河海陆,正确处理海洋环境承载力与陆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手抓好陆域污染防治,一手抓好海域生态环境整治,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抓紧编制《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在 “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 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优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大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职责,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
  1.抓好入海污染物治理和达标排放。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石化、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实施六大入海水系污染防治,加强江河与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2.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
  3.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抓紧编制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
  (二)做好海洋面源污染防治。
  4.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完善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
  5.加强涉海工程管理和引导。完善涉海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机制,把好涉海项目环保入口关。推进涉海工程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理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新建、扩建的重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跟踪监测。对各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鼓励和支持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发展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优先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基地10个以上,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示范基地1—2个。
  6.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水产养殖的自洁能力,逐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到2015年建设海洋碳汇渔业15万亩。抓紧编制沿海各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三)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
  7.加强典型海洋和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在加强已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区创建力度,到2015年新建省级以上保护区5个。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设立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3—4个,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及周围海域生物、海岛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海岛林生态体系等的保护,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禁在海岛海岸线从事挖砂取石、炸礁等破坏性开发利用活动。鼓励探索“风能产电—海水淡化—植被绿化—岛屿生态”等科技兴岛模式。
  8.开展滨海生态走廊建设。通过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积极打造滩林堤结合、生态缓冲功能显著的滨海生态走廊。要以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确保到2015年30%以上的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实现滩涂湿地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到2012年实现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
  9.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加强近海水域渔业休养生息,优化休渔禁渔制度,适当拓展休渔禁渔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组织编制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提供准确、翔实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围绕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切实加强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三场一通道”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生态区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牧场,“十二五”时期在象山港、渔山列岛、普陀、嵊泗等地建成海洋牧场5个。
  10.科学合理开展围填海。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自然属性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海涂围垦,合理掌握围填海工程的区域和规模。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限制围垦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严控六大入海水系河口围垦速度。抓紧制订并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审批工作。
  (四)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污染应对能力。
  11.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12. 积极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通过监测站点和海上船舶观测、航空和卫星遥感等多种途径,加强赤潮综合观测监视,提高赤潮信息接收处理能力。加强赤潮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建立完善赤潮预测预报模型,提高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3.加强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落实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设备,到2015年建成浙南、浙北两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和宁波—舟山溢油应急设备库及温州、台州、嘉兴溢油应急设备点。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领导全省蓝色屏障行动。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部门职责,做好蓝色屏障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环境监管、陆海污染整治、海洋生态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订蓝色屏障行动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将该行动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推进本地、本区域蓝色屏障行动顺利实施。
  (二)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沿海各地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协作机制,采取统一行动,实施联防联控联治,共同解决跨市县域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积极配合国家筹建长三角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行动机构,主动加强与沿海省份的合作。加强与国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三)落实资金投入。有关市县政府要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按照“谁损害,谁赔(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赔(补)偿机制。同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投入机制。
  (四)强化科技支撑。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课题研究。支持高新科技企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围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交易、人才和信息交流等,建立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平台。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信息中,应包括海洋环境方面的内容。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世界海洋日”等载体,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和蓝色屏障行动志愿者活动,提高全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提高海洋、环保等有关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附件: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表附件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表
  工作重点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强化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石化、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实施六大入海水系污染防治,加强江河与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抓紧编制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有关市政府,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做好海洋面源污染防治完善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完善涉海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机制,把好涉海项目环保入口关。有关市政府,浙江海事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推进涉海工程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理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新建、扩建的重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跟踪监测。对各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鼓励和支持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发展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优先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基地10个以上,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示范基地1—2个。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水产养殖的自洁能力,逐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到2015年建设海洋碳汇渔业15万亩。抓紧编制沿海各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在加强已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区创建力度,到2015年新建省级以上保护区5个。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设立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3—4个,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及周围海域生物、海岛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海岛林生态体系等的保护,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禁在海岛海岸线从事挖砂取石、炸礁等破坏性开发利用活动。鼓励探索“风能产电—海水淡化—植被绿化—岛屿生态”等科技兴岛模式。通过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积极打造滩林堤结合、生态缓冲功能显著的滨海生态走廊。以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确保到2015年30%以上的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实现滩涂湿地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到2012年实现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加强近海水域渔业休养生息,优化休渔禁渔制度,适当拓展休渔禁渔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组织编制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提供准确、翔实的保护和管理依据。有关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围绕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切实加强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三场一通道”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生态区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牧场,“十二五”时期在象山港、渔山列岛、普陀、嵊泗等地建成海洋牧场5个。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自然属性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海涂围垦,合理掌握围填海工程的区域和规模。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限制围垦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严控六大入海水系河口围垦速度。抓紧制订并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审批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污染应对能力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浙江海事局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监测站点和海上船舶观测、航空和卫星遥感等多种途径,加强赤潮综合观测监视,提高赤潮信息接收处理能力。加强赤潮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建立完善赤潮预测预报模型,提高防御和应对赤潮灾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关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污染处理和事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落实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有关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省环保厅完善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设施设备,到2015年建成浙南、浙北两个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和宁波—舟山溢油应急设备库及温州、台州、嘉兴溢油应急设备点。有关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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