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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8〕50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8〕 39号) , 结合我省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 一)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2019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 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
      ( 二) 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 定期研究会商, 提出应对预案。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 调整工时、 轮岗轮休、 在岗培训等措施, 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 主动进行失业预防、 调节和控制, 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加强企业间、 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 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医保局、 省总工会等参与)
       ( 三) 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 分类施策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 利率定价、 债券融资、 会商帮扶、 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 四)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 扶贫贷款、 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 含信用卡消费) 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 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 带动就业能力强、 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 , 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 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 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 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 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 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 认定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省财政给予每家省级示范基地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县两级要对成效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加大支持力度。( 省经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市场监管局,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 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将就业见习政策对象扩展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 并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 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 促进就业成效好, 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 省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等参与)
       ( 七) 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各地要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强化线上线下招聘行为日常监管, 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防止和消除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义务, 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 合法、 有效。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念, 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三、 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 八)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 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 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省人力社保厅
牵头, 省财政厅等参与)
       ( 九) 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 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等参与)
       ( 十) 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 1 年以上。(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 做好失业人员帮扶
      ( 十一) 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 就业扶持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 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享受就业援助。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 村) 建设, 对建设成效突出的, 给予一定奖补。(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
       ( 十二) 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对象, 进一步优化登记认定程序, 加强动态管理、 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 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 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需要,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优先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省财政厅等参与)
       ( 十三)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 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医保局、 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加强组织实施
       ( 一)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 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层层压实责任, 加强资金保障, 分级预警、 分层响应、 分类施策, 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 二) 明确部门工作分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 督促落实、 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经济形势变化, 注重发挥产业和投资政策对就业的促进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 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经信、 教育、 科技、 民政、 商务、 市场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 税务、 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 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 提出意见建议, 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 三) 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最多跑一次” 改革要求, 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精简证明材料, 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和服务指南。加强信息化建设, 将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 失业人员, 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深入企业、 群众、 基层宣讲政策、 了解困难、 做好帮扶, 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 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突出重点帮扶对象, 合理细化补贴标准, 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 要及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 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