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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7〕37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察稽核,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要创新工作思路,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在巩固现有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扩面。

2.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和雇工,下同)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工作。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调整到位,其中:2006年度缴费(补缴)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换算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2009年度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

4.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向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用人单位必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本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有关确认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在次年度末前一次性补缴。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补缴上年度的,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当年度的,按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和办法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执行。

6.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工作的通知》(甬劳社老〔200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规范管理办法

  7.2006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7年5月1日以前已经计算的“两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保持不变。2007年5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两保”人员,其个人账户统一按8%记账;“两保”人员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产生的个人账户和缴费指数与原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8.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为与国家和省的转移政策相衔接,本办法下发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要求转移出本市的,其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规模进行转移。

  9.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信息不全、记账不规范的现象。

三、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年5月1日起,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新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

  2006年5月1日以后,异地转入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移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确定;转入时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不全的,应由转入人员及时补全有关信息,无法确定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0.6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本人的缴费工资与我市相对应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不到0.6的按0.6确定,超过3的按3确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我市统一的替代指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时相对应年龄(周岁)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其中不满40周岁办理退职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计算公式与新人计算公式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

  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13.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延缴后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及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以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的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

  14.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又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5.2006年4月30日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16.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退职)人员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

  2006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即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统一封定在2005年。

  2006年5月1日以后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和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办法停止执行。

17.过渡期结束后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按新办法计算,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8.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或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虽经延长缴费但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6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本市从业的外省(市)人员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一次性退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但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补贴。对1997年12月底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符合上述领取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补贴条件,但在2006年5月1日以后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持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单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补贴。

19、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

   中断缴费人员中能够提供中断缴费期间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证明的,期间的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原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甬劳险〔1998〕126号)规定的中断缴费人员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其中“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推算确定的规定不再执行。

    20.完善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退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2006年5月1日以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前补后延人员;

    (4)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在退休前申请补缴。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确定。在补足全部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2006年5月1日后,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

    21、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发给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其中全国劳动模范及由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称号获得者,增发比例为15%;省级劳动模范及军级战斗英雄称号获得者,增发比例为10%;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增发比例为15%;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增发比例为10%;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项的获得者,以及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增发比例为5%。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不能重复计算。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不满10年的,增发比例为5%;满10年及以上的,增发比例为10%。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准申请。

    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退休时不再增发一次性补贴。

    22.2006年5月1日起,“两保”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非正规就业组织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部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死亡的失业人员享受丧葬费问题的通知》(甬劳社险〔2005〕2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23.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的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已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从2007年5月1日起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在本人办理“自愿选择”手续后,按本人意愿发放相应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退还,并终止其中一头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符合其中一项养老保险规定的享受条件时应作出“只靠一头”享受待遇的选择,选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终止。

   “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手续,由本人向享受待遇的经办机构提出。经办机构核准后应出具已作选择的证明。参保人员凭证明办理另一头待遇的退出和关系终止手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核对相关数据,对享受“两头”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4.从2006年5月1日起分步做实个人账户。已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2006年4月30日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5月1日之后缴费的按比例做实;2006年5月1日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按比例做实。

    25.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对2006年4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到8%,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8%一步做实,其中市级统筹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5%;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与逐年提高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统筹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26.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做实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7.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逐步完善“五费合征”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基金征缴率。

    28.要强化社会保险监察和稽核工作,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职能部门要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9.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肃查处欺诈冒领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0.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31.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和《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3〕29号)的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六、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2.要积极鼓励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3.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191号)精神,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报送备案工作。

    34.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35.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

    七、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6.全面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的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与社区建设进程相适应、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要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7.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考核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档案管理、重病慰问等日常服务经费,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八、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38.不断提高经办机构的业务能力。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强业务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九、其他

    39.本办法所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由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由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核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布。

    40.本办法除特别指明外,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41.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