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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

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行全覆盖,经县(市、区)、市、省三级审核确认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分类指导,以生产制造类为主,同时兼顾生产性服务类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注重统筹推进,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突出亩均效益和结果导向。

第五条 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按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的审核确认。小微企业园需经县(市、区)、市、省三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小微企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统一开发建设或改造提升,有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统一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三)生产制造类园区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有明确的企业入园条件,主导产业特色明显,小微企业数量占70%以上,生产制造类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生产性服务类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第七条 各地可按照生产制造类、生产性服务类等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园实施分类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参考指标见附件1)。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A档比例不高于20%、D档比例不低于5%。新建成的小微企业园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第八条 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和评定,绩效评价结果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申报星级。对照星级标准(见附件2),小微企业园按发展水平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一至五星五个等级。

第九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解决。

(二)负责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评定并发布。

(三)建立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运行管理和报送数据质量的指导检查。

(四)根据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情况,公布年度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全省平均绩效数据。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负责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有关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市统筹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工作。各地应根据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及参考权重,制定符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

(二)各市组织开展一至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评价认定,评定结果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负责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地区小微企业园在全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的备案,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协调、指导小微企业园定期报送数据,加强数据审核把关。

    (四)各市、县(市、区)负责对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小微企业园的检查落实、指导督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星级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名单,并推荐上报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应正常运营1年以上,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十二条 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小微企业园组织星级评定,确定一至三星等级;推荐符合四星级及以上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入园核查。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提出星级等次建议名单,报请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园实施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浙委办发〔2018〕59号文件,小微企业园绩效情况和星级创建情况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服务能力、建设数字化园区以及对高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等,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园星级创建和总体绩效情况显著的县(市、区)。

第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创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级平台。

第十八条 创新券和小微企业服务券应在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内优先实施,向入园企业输送各类优质服务资源。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延伸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市、县(市、区)对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按培育新增“小升规”企业数量给予一定奖励,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小升规”培育主平台作用。

第二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等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及园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措施。小微企业园金融服务情况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要将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在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A档激励、D档倒逼的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园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要加大对三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小微企业园备案登记、数据报送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监测分析和定期通报。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满3年需进行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小微企业园可向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升级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重新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评定、谁负责”原则进行小微企业园星级等级复审工作。经复审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降级或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降低其小微企业园星级: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申请材料、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五)发生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星级的小微企业园,3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2.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标准

         3.指标解释